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法治
> 正文
贪污十万百万均判十年代表建议改刑法第383条
作者:王丽丽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 时间:2008-3-10 9:15:00 点击:
贪污几百万判刑十年,贪污十几万也判刑十年,刑法第三百八十
三条的执行长时间遭遇这样的现实,给老百姓一种司法不公的印象。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林荫茂向记者独家披露了她的研究结论:“问题不在司法,而在立法。”
现行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规定1997年出台后,11年过去了,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都有了长足发展,贪污案件的涉案金额也在大幅上升。
“贪污11万元判十年,贪污100万元,也判十年,巨大反差给人以司法不公的错觉,而这确实是正确执行‘383条’的结果,”林荫茂说,“这些情况,在沿海地区更为突出,为了让执法获得应有的社会效果,不少基层司法机关思考如何尽量做到‘量刑平衡’。”林荫茂发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自首、缓刑等被不规范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而目的在于适用低一档的法定刑,以实现量刑平衡。
据林荫茂透露,面对严重落后于现实的“383条”,还有一些司法机关确立了内部掌握的个人贪污案件立案数额标准,有些地方对涉案金额不足3万元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这些做法,严重有损法律权威,造成法律实施不统一。”
将涉案金额写入刑法的立法技术,引发了林荫茂代表反思,她说:“这种立法技术很难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在国外几乎没有成功的案例,尤其不适合我国的特殊国情。”
林荫茂建议:删去有关具体涉案金额的规定,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情节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将细化数额标准交给司法解释,可采取设定全国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同时,给予地方依据经济指标等数据自行调整的权力。(王丽丽)
【
律师评论
】 【
发表评论
】 【
打印
】【
关闭
】
相关链接
·
广州市一房地产公司副总 低价购房涉嫌贪污受审
·
高校职务犯罪调查:管理失控 引发贪污挪用公款
·
福建华安一公安局原副局长因贪污受贿 一审获刑
·
上海电气原董事长王成明共同贪污3个亿被判死缓
·
陕西省三原县广电局原局长 因贪污受贿被判16年
·
内蒙古一老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二审被判死刑
·
年薪百万老总缘何栽在贪污受贿上?
·
安徽工业大学贪污窝案宣判 纪委秘书等三人获刑
·
自导自演的招商骗局 徐凤山贪污受贿案追踪
·
湖北广水查京广铁路建设贪污受贿案 10人被处理
·
中国儿童中心原主任贪污受贿百余万 被判刑20年
·
死缓犯说相声成狱中名人获减刑 曾贪污公款赌博
·
原北京计算机一厂副厂长贪污受贿153万 被公诉
·
公款旅游为什么不能按贪污罪论处?
·
广西贵港交通局原副局长刘奎贪污受贿被判刑15年
·
陕西宁陕反贪案宣判 贪污私分国有财产382万元
·
扒窃比贪污起刑点低极不公平
·
贪污建校款收受好处费广西一教育局干部获刑3年
·
皖古井集团六高管涉嫌贪污受贿 被移送司法处理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