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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严打黑恶犯罪 对有组织犯罪单行立法

作者:唐楠 庄会宁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 时间:2008-3-14 9:51:00 点击:
    据人民公安报报道,法律不健全是制约彻底打击、有效预防和控制黑恶势力犯罪的“瓶颈”。全国政协委员冯平在调研后,日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对有组织犯罪单行立法的建议》,打黑除恶期待专门立法。 

  对黑恶犯罪仍须严打 

  自2006年2月中央部署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黑恶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遏制了黑恶势力发展的势头。一批危害严重、隐藏较深、影响重大的涉黑组织被彻底摧毁。 

   虽然两年来的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我国黑恶犯罪正处于活跃期,仍然是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威胁政权建设的突出问题。 

  黑恶势力在不断受到打击过程中出现整合、联合苗头,他们互相提供雇佣打手、杀手,支援犯罪工具,帮助窝藏在逃人员、转移罪证等,跨地域联合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境外黑社会渗透活动加剧,有的在内地投资、办企业,建立据点,发展组织;有的将境外一些新的犯罪手法带入内地,与境内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开设地下钱庄、洗钱、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有的甚至跨境指挥绑架、杀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以逃避打击。 

  呼唤对有组织犯罪单行立法 

  面对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活跃的严峻形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正处于打击的关键时期。目前,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只有《刑法》第294条,在罪名设定、刑罚设置和执行、特殊诉讼程序、证人保护等各个方面存在重大缺失,远不能满足打黑除恶工作需要。 

  在提案中,冯平委员列举了打黑除恶的司法实践中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立法语言模糊。刑法第294条中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等描述性语言,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影响对黑恶犯罪的准确定性。虽有人大的立法解释,但从司法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 

  ——不能依法打击。恶势力团伙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百姓最怕、最痛恨,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只能以普通个案处理,执行结果和社会效果很差。被打掉的一些组织已具有典型的黑社会特征,但现行法律缺乏应对措施。 

  ——新型有组织犯罪。对常见的黑恶势力非法讨债、聚众摆势、言语恐吓等“软暴力”行为无法打击。对以单位为主体勾结涉黑组织欺行霸市或主动向涉黑组织提供帮助进行垄断等犯罪行为无法处理。对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国内人员、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的非组织境外人员;对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成员,介绍、教唆、胁迫他人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行为未列入打击范围。 

  ——缺乏财产刑。司法实践只能对“非法所得或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或没收,但现有法律举证责任的规定,很难有效铲除涉黑犯罪的经济基础。只要有钱,黑恶组织就能生存、寻求“庇护”,寻机翻案。如:吉林某组织头目,一审以涉黑案被判有期徒刑20年,经过大肆活动后,竟然改判为五年,实际执行仅三年五个月。 

  ——缺乏侦办专门程序和规则。与普通刑事犯罪比,有组织犯罪侦办时间长、取证难度大、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能力强。我国缺乏特殊的侦查措施、取证方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羁押期限和场所、庭审方式等必要的规定,给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困难。 

  ——缺乏对证人和民警的保护措施。黑恶组织用暴力、权力,威胁、打击证人和民警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缺乏对证人和民警的人身、财产、政治前途的保障,打黑除恶斗争普遍存在证人不敢作证、民警不愿打黑等问题。 

  冯平委员认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涉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及许多行政法规,如仅对刑法进行修正无法完成,完善立法已迫在眉睫。他建议尽快制定单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包括黑恶势力在内的有组织犯罪进行预防、控制和打击。(唐楠 庄会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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