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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蕲春教育局长状告下属网上诽谤案 庭审纪实

作者:姚海鹰 刘渐飞 来源:新华网-长江商报 编辑: 时间:2008-4-11 9:38:00 点击:
 昨日,蕲春县城天气晴好,阳光灿烂。可容纳两百余人的蕲春县法院一楼阶梯审判大厅,座无虚席,省内各媒体也均派记者赶赴现场采访。蕲春县教育局局长刘建文状告该局办公室副主任王纲“网络诽谤”案上午8 时30分在此开庭,12 时30 分结束,持续了四个小时,中间只休息了10分钟。 

  刘建文在自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纲的诽谤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庭上,当事人双方围绕王纲的“致歉信”、U 盘、“威胁短信”等关键证据展开了激烈辩论,审判长最后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本次审判的法官阵容可谓强大,据知情者介绍,审判长为该法院最有名的女法官袁晓林,她曾是多年受到省高院表彰的优秀法官,也是该院刑事法庭庭长,另两位审判员方红和朱礼军也为该院资深法官。在两百多人的旁听者中,记者发现蕲春县公安局袁副局长、政法委范姓副书记、人大政协的几位相关领导也在其中。 

  整个庭审过程中,蕲春县教育局局长刘建文始终一言不发,均由诉讼代理人代言,只是在最后陈述阶段,刘表达了自己不得已才与王纲对簿公堂的心路历程。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王纲情绪激动,发言时的神情宛如在做工作报告,一口乡音很重的普通话,声调高亢,说到动情处还会站起来向法官敬礼。 

  原告举证 证据有500多页,厚达15厘米 

  昨日庭审时,刘建文聘黄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刘文雄为诉讼代理人。刘文雄在举证时一直保持高调姿态,列出了26 份证据,这些证据有500 多页,叠放在一起,足足有15 厘米厚。 

  刘文雄称,“2006 年农历正月初二,被告人王纲到自诉人刘建文家祝贺新年时,向自诉人递交一封信函。 

  被告人在信中要求自诉人安排他到蕲春县第四高级中学担任校长,由于此前被告的民意评价度处于该局的落后位置,且从被告人的工作能力看,不适合担当高级中学校长职务。 

  鉴于此,自诉人找过被告人,对其做了耐心的思想工作。被告人当时也表示没有什么想法。此后不久,在湖北省论坛网站“东湖社区”上,出现了一些文章,对自诉人刘建文进行恶毒的诽谤和人身攻击。这些文章有《蕲春县教育局办公楼装修,装出天价》、《蕲春教育黑幕》等。随后这些文章也出现在阿里巴巴等网站上。” 

  刘文雄表示,这些帖子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刘建文进行了诽谤:(一)捏造蕲春县教育局办公楼装修时自诉人的私房同时动工且为同一施工队伍,自诉人给予施工队高额造价,换取施工队无偿或者低价为自诉人建房;(二)诬陷自诉人收受巨额贿赂,在蕲春教育系统搞卖官买官之风;(三)虚构自诉人生活作风糜烂;(四)捏造自诉人任人为亲,袒护违法违纪的人员等等。这些内容足以造成自诉人名誉严重毁损,甚至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反驳 只发了7个帖子,其他与我无关 

  但让人意外的是,针对刘文雄律师的数百页证据,王纲表示,“我总共发了7 个帖子,至于攻击他生活作风有问题等帖子与我无关,跟帖也与我无关”。 

  随后,刘文雄拿出从该县公安局调出的对王纲的询问笔录,以证明王纲亲口承认了在网上发帖攻击刘建文的事实。但王纲反驳道,“当时被吓蒙了,只好违心地承认了”。他当庭陈述道,“我所反映的问题真实有据,可承担一切责任。我没有对刘建文及其他人进行任何诽谤、攻击。对此,法庭可以调查。” 

  王纲最后郑重申明:“此前我所有道歉信及所有文字,都是按刘建文的意图写的,不代表我本人。一切以本答辩状为准。” 

  王纲还向法院恳求:“停止对我的打击报复;依法保障我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合理安排或恢复我原来的工作;发给我被无理扣发的补贴工资。” 

  刘建文的律师刘文雄则认为,“单从王纲的致歉信和忏悔信,就足以证明其诽谤的犯罪事实。至于王纲说致歉信和忏悔信是被迫做出的,是否被迫所为必须要举证,但他今天在法庭上根本没有说刘建文有任何威胁行为。至于刘建文要求他修改致歉信,那是刘觉得王纲检讨的深刻性不够,并未要求其承认没做过的事实。” 

  法院违规? “自诉”?“公诉”?引争议 

  在激烈法庭辩论中,周晓营作为被告人王纲的辩护律师,重点谈了一个观点:此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不应该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周晓营的理由是,所谓自诉案件,就是证据非常清楚,不需要公安机关侦查,由公民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但很明显,这个案件在一年半之前蕲春县刑侦干警就介入立案,而且进行了侦查,包括询问嫌疑人等,至今还没有结案。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王纲的涉嫌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就该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再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在公安机关没有结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自诉。但刘建文现在以公民个人的身份提起了自诉。现在要么公安局撤销对王纲的侦查,要么刘建文停止起诉,两个不能同时进行。” 

  对于王纲的辩护律师周晓营所持观点,刘建文的律师刘文雄称,“实际上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侦查审结的报告,只是由于相关程序,对方没有注意到而已。” 

  对于双方是否有和解可能,刘文雄表示:“和解的前提就是要认罪,然后再谈如何量刑,是从轻还是从宽的问题”。 

  U盘之争 原告涉嫌非法鉴定? 

  昨日上午,刘建文律师刘文雄在庭审时向法庭出具了一份关键证据——王纲用过的U盘。依照刘文雄律师的说法,此U盘乃经过蕲春县法院同意后,委托湖北三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结论为:此U盘为王纲私人所有,且王纲是先在此U盘上存录诬陷刘建文的文字内容后,再通过此U盘发在东湖社区论坛上。 

  刘律师陈述此U 盘必为王纲私人物品的理由是:“U 盘中存有王纲及其家人的照片,还有王纲女儿结婚时亲朋好友的礼金清单。”他认为:“不可能有其他人会把王纲的家庭照片和女儿的结婚礼金清单,放在自己的U盘中。” 

  对此U 盘为何被认定为王纲存录诬陷刘建文文字的工具时,刘律师称:“司法鉴定所委托有关IT 电脑技术公司,通过对U盘的记忆功能的恢复,已经查出了该U盘中所有文字内容,都是在东湖社区论坛上发过的内容,而且,这些文字上U盘存录的显示时间,都早于发表到论坛上的时间,至少在2 天以上。” 

  让庭审法官和几百旁听者深感意外的是,被告人王纲针对诉讼代理人所说的U 盘指控,予以了全部否认。王纲首先否认U 盘是其私人物品,面对法警走到他面前提请他过目的U盘证据,王表示并不认识:“这不是我的,我不熟悉。” 

  庭审结束后,王纲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这个U盘中的家人照片和女儿结婚礼金清单,他一直存放在教育局办公室自己的电脑里面。”在2006 年12 月9 日,我被警方控制后,有10 多天没到办公室,当12 月20 日我重新来办公室时,同在一个办公室的胡胜林副主任告诉我,电脑上的所有资料都被删除了,并向我透露,‘你的电脑被刘建文局长搬到办公室,过了2 天才还回来’。”由此,王纲表示:“只有一种可能,这个U盘中的家人照片和礼金清单,是利用我不在时,转存进去的,就是为了证明是我的U盘。” 

  针对王纲对U盘证据的异议,对方诉讼代理人刘文雄律师指出,此U盘乃2006 年12 月9 日当晚,蕲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漕河中队吴国生指导员向王扣押的涉案物品。 

  对此,王纲再次否认,他的理由显得非常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当时就该封存起来,必须由当事人在上面的每一面都签字。“既然是吴国生警官发现我丢U盘到地上,并且当面扣押,为何没有我的任何签字,也没有履行任何扣押手续呢?” 

  就此,当初负责查办王纲案件的警官吴国生表示,“我要王纲签字办理扣押手续,王纲不同意,我就没有强求,是当时的疏忽吧。” 

  王纲的律师还表示,“即便退一万步来说,这个U 盘真是为王纲个人所有,自诉方和法院对这个U 盘的司法鉴定,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他说,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法院在决定进行对该物司法鉴定时,应通知本案自诉人和被告人,与双方商量选择鉴定机构,只有在双方商定好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实施对外鉴定。“让人奇怪的是,在整个鉴定中,没有任何科室与王纲接触,就把这个鉴定搞出来了。因此,对于这个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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