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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牵出一贪官 湖北荆州原副市长被判3年

作者:闫九石 来源:中国网 编辑: 时间:2008-5-7 9:25:00 点击:
     4日下午,(湖北)汉江(市)中级法院刑一庭的几名法官,神色严峻地走进天门市第一看守所。“带程雪良!”看守民警将荆州市原副市长程雪良带到宣判室。看上去,程的神情略显局促。 

  法官开始宣读一审判决书:“被告人程雪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法官同时宣判其妻丁翠萍无罪。 

  法院宣判后,程雪良提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其妻表示不再上诉。 

  一起交通肇事案,牵出腐败副市长 

  程雪良事发的导火索,缘于2006年春节期间的一次交通肇事案。 

  当年1月27日,程雪良驾车带着妻子及女儿回石首老家过春节。中午,在公安县一家酒店,受到几位老部下的款待。下午3时许,程驾车时由于车速过快,将前方行走村民李某撞死。 

  事发后,程雪良被揭发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的重大问题。 

  2006年上半年,省纪委在对该事故展开调查中,发现程雪良、丁翠萍涉嫌经济上违纪违法,遂于同年6月14日对程、丁采取“双规”措施并立案调查。程、丁分别交代了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 

  同年12月7日,省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汉江检察分院立案侦查。随后,程被刑事拘留。 

  但是,有关程雪良是否酒后驾车、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县公安局一直没有任何结论。 

  2007年1月,本报记者重返现场,经过深入调查,于1月6日刊发了《酒后驾车撞死行人——荆州市原副市长程雪良交通肇事始末》一文,披露了程雪良酒后驾车这一关键情节。1月7日,时任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批示严查;1月8日,省委办公厅将批示转荆州市市委办公室,要求将处理情况报省委督办室。 

  2007年4月13日,公安县警方对程的交通肇事立案侦查。经公安县交警大队认定,程雪良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贿23万元,为他人谋利 

  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1997年至2006年间,程雪良在担任公安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和荆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与其妻丁翠萍共同收受雷某、袁某等37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6.85万元及1000元美金。 

  法院在审理时,对程雪良犯罪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依据程收钱后是否为他人谋利,最终认定程收受贿赂款项累计折合人民币236277元。 

  公安县原申津渡镇党委书记陈某,连续多年利用公款给程拜年。2000年底,陈到程家提出想进城工作,要求安排个好位置。2001年2月,陈被任命为民政局局长、党委书记。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陈先后4次共送给程雪良14000元。上述款项都在单位报销了。 

  法院审理认为,程雪良明知陈某提出了请托,仍然非法接受其钱财14000元,并为陈的职务变动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有10多万元没认定为犯罪 

  在程雪良收受的钱财中,有10多万元法院没有认定为犯罪。合议庭评议认为,程雪良收受钱财是事实,但有些是属于人情往来,有些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认定为犯罪。另外,程雪良收受单位钱财,没有为个人谋利,也没有认定其犯罪。 

  如王某某,1999年2月前,是公安县委某部干部。2000年春节,王到石首程的岳母家拜年,给程夫妇送去1000元;2003年春节,王给程送去2000元拜年,其妻丁翠萍收下。他后来接受调查时说:“我送钱是想与程增进友谊,希望他在工作上支持我,我后来得到提拔,程是同意的。” 

  袁某与程雪良是石首老乡,1999年袁担任公安县法院院长时,程任公安县县长。 

  袁承认:2000年春节前,我一人到程家,程不在,我与丁说了几句客气话后,将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放在客厅的茶几上离开了。同年4月,为中心法庭建设问题,我请程雪良帮忙协调,程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为表谢意,我先后4次送给程13000元。上述费用,我都在单位用虚假发票冲销了。 

  1999年,时任公安县电力局局长的王某,找“程县长”帮忙协调并全力支持其工作。后来,分别于1999年至2004年,先后7次安排人或亲自送给程19000元,该款均在电力局予以报销。 

  法院认为,程的以上行为,为送钱者所在单位谋利,公诉机关未举出其为个人谋利的证据,不能认定为犯罪。 

  具自首情节,获得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程雪良犯受贿罪、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程雪良利用其担任公安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县长、县委书记以及荆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累计折合人民币236277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还认为,程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撞死一人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还构成交通肇事罪。程雪良在“双规”期间能主动、如实交代主要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视为自首,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其受贿犯罪均是春节期间收受他人礼金,数额不大,均大多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退赃、自认其罪,依法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所犯交通肇事罪,能积极施救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亦可从轻处罚。 

  遂依法做出上文所述判决。 

  相关链接 

  程雪良,男,1962年8月生,原荆州市副市长(副厅级)因涉嫌受贿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天门市第一看守所。 

  丁翠萍,原荆州市财政局国际科副科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后羁押于潜江市第一看守所。 

荆州原副市长程雪良犯受贿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3年  

5月4日,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荆州市原副市长程雪良受贿、交通肇事案公开宣判,程雪良因犯受贿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被告人程雪良于1996年至2002年间先后担任湖北省公安县副县长、代县长、县长和中共公安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2002年4月 至2005年3月担任中共公安县委书记,2005年3月任荆州市副市长,2006年10月被免职。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程雪良利用担任领导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雷沫元、袁本义、陈志柏等37人的人民币36.85万元和美元1000元。其中,程雪良在送钱者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或明知送钱者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的共26人,累计金额22.8万元和美元1000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钱者谋取了利益。 

2006年1月27日下午15时许,程雪良酒后驾车从公安县回石首市老家过春节,途中经过一右向转弯时,因车速过快驶入逆行道,将与其相向行走的被害人李志祥撞倒,导致李志祥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鉴定,程雪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程雪良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 

2006年6月,程雪良因涉嫌经济违法违纪被双规审查期间,主动交待了收受他人钱财的事实。 (人民法院报/闫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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