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解读:国家工作人员隐瞒海外存款可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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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暂无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1+1》 编辑: 时间:2008-8-27 11:08: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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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做,你做不到,我就罚你。
主持人:
说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就说明要让这样的一个人来讲清楚我这个财产从哪来的,但是法律上有一个规定,就是说如果没有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话,那就应当认为他无罪,如果这样相对应来看,怎么去理解这么一个巨额财产?
卢建平:
我想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上当然很讲原则,无罪推定只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法律上同时也是给任何原则留下了一些所谓的例外的空间。无罪推定这是原则,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当事人说明自己财产的来源这个时候又成了他的责任,我们理论上把它叫做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上有些人是这么来解释的。
但是在我看来还涉及另外一个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好,或者是隐瞒海外存款的这样一些行为,它关键还得有一个前提,假如说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定期、如实申报财产,向有关机关说明你的财产来源,如果说这已经形成一个铁律,形成一个基本制度,如果说后边官员有违反这样一项制度的,我就按照你这个违反所谓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的情形我来惩罚你。
主持人:
我们再看这次修订案里面牵涉到了这么一条,就是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的约束,比如说他们的老婆孩子,如果利用这样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去盈利、牟利的话,也要受到相应刑罚的惩处,怎么界定这样一个概念?怎么叫做牟利了,就可以判他们刑了?
卢建平:
我想这个可能是受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直接影响,当然可能从我们国内的考虑来看,确实是因为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而且这当中面临很多新问题,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不直接经手这些钱财了,他只是做了一个公务员应尽的职责,但是钱财由别人去收,比如说老婆、孩子,其他近亲属,甚至还有其他一些跟他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是我们现在讲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像这种情形现在比较多,如果是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那可能适用起来就有难度。
另外一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增加了一个对我们国家来说是一个新的条文,叫影响力交易罪,影响力交易罪所针对的情形主要就是一些没有实质权力,没有国家公职人员职权或者由职务所形成的便利,但是他有这样的亲戚,比如说他的爹是什么局长,比如他的舅舅,当然具体我们说不在今天的范围理念,或者说他的战友、他的同学,诸如此类。所以影响力交易罪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里面是一个创新,所以我们国家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你就得按照公约的原则来相应地修改和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
主持人:
人们都说法因时而变,这一次我们国家的《刑法(修正案)》不仅在关注反腐败方面的一些条例,更关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方面的一些热点问题,我们的节目稍后继续。
主持人:
本次《刑法》是拟修订12个条款,很多都是当前社会出现的热点,接下来我们就通过短片了解其中两个人们最为关注的。
(播放短片)
解说:
“粮食丰收之后,必须提防鼠患”,这句贴在农村宣传栏中的宣传语您大概不陌生,生活中鼠患有秘方应对,而金融领域的硕鼠而狡猾的多。
今年4月,两起“老鼠仓”案终于水落石出。上投摩根基金公司研究员唐建两年前利用职务之便,以父亲和他人的账户名义违规操作股票,于基金建仓前买入,又在基金卖出之前先期抛售,非法获利约153万元。与之异曲同工的是,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王黎敏以类似的手段从自己所管理的基金股份中非法获利约150万元。
像唐建和王黎敏这样,利用职务便利获得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暗渡陈仓,谋取非法利益和巨额利润的行为被称为“老鼠仓”行为。
虽然今年4月,中国证监会取消了两起“老鼠仓”案当事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但人们的议论还是沸沸扬扬。有人质疑,对“老鼠仓”的行政处罚已经尘埃落定,为什么仍迟迟不启动对他们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呢?如今,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起草案)》有望填补对“老鼠仓”行为的刑法监管空白。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当事人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民众1:
有百天照,理发,剔胎毛这种。
记者:
当时你觉得你的个人电话怎么会泄漏出去?
民众1:
觉得可能是医院泄漏出去的。
伊先生(郑州市市民):
我当时就很奇怪,你怎么知道我结婚了,他说我们跟民政局有合作关系。
民众2:
他肯定有内部人。
解说:
在今天,个人信息被泄漏的事件屡屡发生,我们在烦恼之余该怎么办,目前中国尚缺乏一部全面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形成了草案,但立法程序仍在推进当中,还没有实质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此次《刑法(修正案起草案)》增设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照钱款的规定处罚。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逐渐出现,如何杜绝“老鼠仓”,怎样保护个人信息,怎么惩处传销人员等等,这些问题困扰着人们,给法律提出新的考验。随着《刑法(草案)》的出首,这些问题有望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然而立法能成为解决问题的全部答案吗?也许,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主持人:
买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我们听上去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这个情节严重,怎么理解情节严重,是把我的身份证号码卖出去了叫情节严重,还是说卖给十家公司就叫情节严重,这个怎么去定义它?
卢建平:
我想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界定它,一个就是说信息数量本身,它讲的信息量大小,比如说以前报纸上曾经报道过,有专门的公司或者专门的中介机构专门向一些特定的行业推销,再有比如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个人手机号码或者说家庭电话光盘,这算一个情节严重。
第二就是他行为的次数,比如在一年之内或者连续几年当中连续不断的一犯再犯,或者尽管收购了一些相关的行政处罚还屡教不改的。
第三情形可能就会涉及一些国外法律当中会有这样的规定,就是所谓敏感信息,比如涉及一个人的宗教信仰、他的政治见解或者说他的一些思想观点,诸如此类,如果这个信息一旦泄漏,对于这个人包括一些不愿意公开的个人隐私,如果这些信息一旦泄漏,对于这个人的声誉、形象或者人格尊严将会带来很大的损害。
这三种情形我想可以概括为情节严重。
主持人:
在没有这样一个修正案以前,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有什么方式来保护自己?一旦个人信息被泄漏了,我们怎么办?
卢建平:
理论上可以走,比如像《民法》上的所谓侵权自诉,就是我的权利受到侵害,我可以走民事赔偿的方式。但是因为这种东西往往是我孤立的一个个人,我的信息比如我的家庭电话或者说我个人的出生年月日、我的身份证号码,或者说我的其他一些反映我职业状况或者家庭状况的信息被人家侵犯,我所面对的可能是一个黑幕,这个黑幕可能就是一个全国的或者说全球性的商业性的公司,所以最近这几天,尽管我在旅途当中,这样的电话和短信还是屡屡不断的,比如有保险公司推销业务的,有买房的,有推销汽车的。
主持人:
现在一旦这个《刑法(修正案)》生效以后,我们怎么利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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