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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解读:国家工作人员隐瞒海外存款可定罪

作者:暂无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1+1》 编辑: 时间:2008-8-27 11:08:00 点击:
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利? 

  卢建平: 

  现在看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主持人: 

  为什么? 

  卢建平: 

  一个是在我们国家,对于这些个人信息,普通百姓真正把它当回事的可能还不多,即便是像我们可能对个人权利相对而言比较敏感一些或者看的重一些,也会觉得这样的事情要调查,要取证,要进入法律程序,好像是给自己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再说,这类公司、这类企业可能也有相应的保护的考虑,我想最主要的原因可能还是我们国家对于这些个人信息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前提放在那里。所以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个人信息安全法》现在还正在审议当中,这个法律应该是我们现在《刑法》要加进去这条规定的前提。 

  主持人: 

  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也提到了人们非常关注的对于“老鼠仓”的处罚,有些人就提出来这样一个看法,以前有挪用资金罪最高可以判15年,但是挪用资金罪只是在一个公司,会在内部产生影响,再有限它也是有边际的。但是“老鼠仓”不一样,它一旦出事,影响的就不是一个公司,也不是可以计算的数字了,为什么如果在这方面量刑的话,最高的量刑空间还是很少,为什么? 

  卢建平: 

  我想这可能也是反映出一个立法者的谨慎,“老鼠仓”这个行为从实质上来说,它属于法律上的背信行为,就是特定的证券、保险或者说期货、基金投资公司的创业人员违背了投资人的委托,违背了投资人的信任,利用你的职务便利,利用他人的资金给自己牟利,这是一种典型的损人利己的行为。 

  背信行为在我们的《公司法》里面已经有普遍的规定,但是要进入《刑法》,我们要非常慎重,要选择,所以我们国家《刑法》首先是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董事、经理开始,如果你违背信任,你利用职权,从事给亲友牟利的业务,或者说经营跟你这个国有公司董事、经理任职相同的同类业务为自己牟利,那么这个就是典型的背信行为,但是它的主体范围很小。后来发现这种背信行为在证券期货公司这个行业里面也比较普遍,所以我们又把这个范围又扩大到了证券期货公司。这次增加了惩处“老鼠仓”这样的行为,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证券期货以外的基金类的公司、企业。 

  主持人: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的确,惩处“老鼠仓”已经进了新的刑法的话,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希望,也是一种宽慰。但问题是,这样一个新的条款怎么能够很好地落实下去,因为今天看到了很多评论都在纷纷质疑,这样一个条款怎么能够真正落实? 

  卢建平: 

  我想这个问题不单单是针对“老鼠仓”的个案,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我们每一次《刑法》修正都要修改掉一些规定,但主要还是增加一些新的规定,这些新的规定它的有效实施可能需要几个前提,一个比如说要有完备的行政法律法规作为前置,比如说证券期货类的或者基金类的法律,针对“老鼠仓”行为,比如针对买卖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安全法》这个前提必须要有,那就是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 

  另外一个,我们现有的法律规定,它适用的要件不能要求过高,比如受贿罪里面可能就有这样的问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实践当中要证明起来很困难,往往有的时候因为缺乏这个要件,这个罪就定不了,律师往往就拿这个作为他辩护的主要理由。 

  所以法律的前置,法律本身的灵活性,当然我们说还需要有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他必须是这个领域的行家里手,这些条件加起来,我想能够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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