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 武汉市各级机关和人民团体副处级以上干部必须做到“六不准”:在本市内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准安排和接受招待用餐,到远城区或全天在外工作的,可用工作餐,不准在经营性酒店用餐;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不准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各类培训机构学习期间,不准用公款互相吃请;不准报销个人餐费;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外,工作日午间不准饮酒。
规定指出,用公款吃请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