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商报报道,河南省煤炭工业局下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煤矿带“病”作业,最高处罚200万元。
新规指出,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同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规定对于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只给一次整改机会,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限期彻底整改到位。重点煤矿由煤炭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有关发证机构发还证照,方可恢复生产。
新规要求省属煤炭企业主要领导每月必须下井4-6次,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及安监局长每月下井7-10次。各类煤矿企业还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煤矿管理人员分班上岗带班下井,与工人同下同上,不得空缺。
新规对于“官煤勾结”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