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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温情关怀与严厉问责并举

作者:暂无 来源:新华社/半月谈杂志 编辑: 时间:2005-12-13 11:04:00 点击:
    据透露,我国专门针对艾滋病防治的第一部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不久将要出台。这意味着,这项工作将被纳入法制轨道。为此,记者采访了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会长戴志澄。

 艾滋病防治呼唤法律保障

    戴志澄告诉记者,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没有特殊药物、疫苗,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实行全民预防。但同时,推广安全套、清洁针具交换和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美沙酮维持治疗等预防措施,又都比较敏感,不容易在公众间、政府各部门间形成共识。所以,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我国的艾滋病防治立法工作,其实在上世纪90年代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当时全社会对艾滋病的认识并不到位。如卫生部门推广使用安全套、提倡清洁针具交换等,就被许多人认为是在滋长卖淫嫖娼、教唆青少年,导致许多在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预防方法在我国无法推行,立法也遇到了阻碍。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云南静脉注射吸毒和河南卖血导致艾滋病大规模传播等事件暴发后,全社会对加强艾滋病防治取得了共识。政府也将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到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出台,使我国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评价。特别是中央领导十分关心艾滋病患者,与艾滋病人握手、与艾滋病人一起过年等举动,都为艾滋病防治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也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针对艾滋病,我国政府一直在行动,《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后,这项工作更会全面进入法制轨道,将迈上一个新台阶。”戴志澄说。

    反歧视:保障感染者的权益

    将禁止歧视艾滋病患者写入法规,是《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一大亮点。

    事实上,我国一直反对歧视艾滋病患者,对艾滋病患者在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权利很重视。但长期以来,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态度往往还是避之惟恐不及,甚至就连一些医务工作者也不例外。如一些医生在检查出艾滋病后,往往既不告知本人,也不给予治疗,而是找出各种理由将病人拒之门外。

    戴志澄告诉记者,在公共卫生领域,最怕的就是歧视。因为一旦遭到歧视,传染病患者就会不敢接受治疗,不敢暴露自己,从而成为一个潜在的传染源。对于艾滋病来说,这样的做法就更危险,因为它可能危及我们每个人的生命。歧视源于无知。要消除歧视,就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对相应的歧视行为进行处罚。如原来人们对麻风病人和乙肝病人都很歧视,但现在大家对麻风病了解得多了,歧视就少了;对乙肝病人,现在在就业上已经有了严格的法律规定禁止歧视。

    即将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将艾滋病患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感染者如果在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遭到歧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官员问责制:让政府履行遏制艾滋的承诺

    今年艾滋病日的主题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主要就是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减轻艾滋病的危害。

    截至2005年9月,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35630例,这与估计存在的84万的感染者人数相差较大。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说,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担心报告疫情上升会影响政绩,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这给落实防治政策措施、控制艾滋病传播造成很大困难。

    戴志澄表示,条例出台后,政府的许多行为都将得到规范。

    条例规定,政府负有宣传教育的职责,各县级以上政府在交通口岸、相关场所要设立公益广告,向公众宣传预防艾滋病;规定政府在预防、治疗、援助感染者,监测、检测、医疗救助、关怀等方面都负有职责。在这些方面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官员,将受到问责。

    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因卖血而大量传播艾滋病的国家,这直接关涉政府的责任。因为对于一般人来说,如果没有某些高危行为,那么最有可能遭遇艾滋病的就是因生病或者不幸遭遇事故后而输血。要杜绝这一途径,就要求血站和医疗机构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条例规定,如果血站和医疗机构在血液管理上出现问题,对其负责人将依法给予降职、撤职、调离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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