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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存环境污染隐患 282名农民诉省发改委

作者:余东明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时间:2005-6-13 10:23:00
    
   由于建造一座垃圾发电厂可能对当地产生环境污染,浙江省苍南县的282名农民将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认为浙江省发改委批准此立项时没有举行听证,属程序违法。6月1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了解到,去年7月21日,浙江省发改委下发批复,批准立项建造苍南县垃圾发电厂项目,该项目的日垃圾焚烧量为400吨,拟建的垃圾发电厂的选址位于苍南县云岩乡中对口村、上对口村、山前村三村之间的土地上,据现场勘察,该选址离上对口村240米,离山前村87米,而离中对口村仅为70米。这三个村现有住户1000余户,居住农民有4000余人。 

    村民认为,他们居住的地方有良田万亩,是当地的产粮基地和农业园区,村旁的蔡家河为生活用水的水源保护区,垃圾发电厂在焚烧垃圾时极易产生二恶英污染,二恶英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0倍,是迄今为止所知最致癌的物质,这对于居住在这里的村民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威胁,甚至将危害几代人的生命安全。 

    村民的起诉理由是,其一,建造垃圾发电厂与三个村的村民之间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浙江省发改委在批准立项之前应该告知村民并举行听证会,事实上该委既没告知村民也没开听证会,属程序违法;其二,该项目在批准立项前还没有取得有关土地审批手续;第三,浙江省发改委在批准立项前,浙江省环保局还没明确建厂选址。由此,村民请求法院撤销浙江省发改委下发的“浙发改投资(2004)553号”《关于温州市苍南县垃圾发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文件。 

    对此,浙江省发改委在行政答辩状中认为,首先,该委对此项目的审批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被列为国务院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同时,《行政许可法》是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而该委对此项目的审批工作开始于2003年9月。其次,该委对此项目审批时,仅需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预审报告就行了。第三,该委在下达批复之前,浙江省环保局已经具有《关于400吨/日苍南垃圾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该函对选址问题没提出否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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