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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定性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为变相腐败

作者:边晓丹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 时间:2005-8-23 10:28:00 点击: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未经审定,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各种商业保险也是“变相腐败”。早报记者昨日获悉,浙江省财政厅和监察厅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此类违规行为明确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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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多为预算外“自有款”

 

强力措施的背后是违规利用公款为个人买商业保险的惊人数据。浙江省财政厅和监察厅前不久曾针对该问题进行过一次专项调查,结果发现截至去年年底,各地违规用公款缴纳的个人商业保险费用高达9280万余元。

 

据悉,在清理中发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动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个险种。

 

浙江省纪委有关人士认为,用于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公款”,目前看主要属预算外的“自有资金”。这些资金的使用都在“财政监管”的视线之外,极易诱发领导干部的腐败。比如,领导干部在购买过程中借机吃“回扣”;为自己多买;让自己的亲属、子女“搭便车”等。

 

明确六类“禁区行为”

 

而新《规定》无疑是浙江省决心彻治该问题的“升级版”措施。

 

根据该《规定》,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这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为援疆干部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此外,该《规定》还明确划分了了六类“禁区行为”———严禁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及其配偶、子女购买商业保险;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劝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退保工作正在进行

 

如果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经查实后,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涉及违规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据介绍,目前浙江省正致力于各项违规商业保险的退保工作。对纳入清退范围的退保资金,属于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属于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其他资金购买的商业保险,则由原单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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