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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获医疗事故赔偿 家长又告医院“霸尸”索赔3万

作者:赵琳琳 曹英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 时间:2005-8-29 12:41:00 点击:
    儿子动心脏病手术时死在医院,一对河南夫妇以医疗事故为由将医院告上公堂。3年后,医疗官司的纠纷刚刚了结,日前,这家京城著名医院又坐上被告席,而且他们被起诉的“罪名”竟是“霸尸”,这对河南夫妇以医院“霸占”他们儿子的尸体为由索赔3万元。日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一颇为“离奇”的“霸尸”案件。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医院“霸占”了死尸长达3年?本报记者就此案进行采访后发现,很多对亲人死因存在异议的家属为了保留“证据”通常拒不处理尸体,由于这类尸体应该如何处理在立法上处于模糊状态,这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缘起

    医院护理不当 爱儿客死他乡

    医院真的霸占了死尸吗?又为什么要“霸占”尸体长达3年之久呢?这还要从那次导致张伟死亡的心脏病手术开始说起。2002年8月,张伟死后,张氏夫妇认为是医院“术后护理严重失误”才导致自己的儿子一命归天。为此,他们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家医院赔偿他们医疗、交通、丧葬等费用共计31万余元。

    2005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经过各医疗权威机构鉴定并查证后认定:该医院对张伟术后病情判断失误、采取措施失当,是导致张伟死亡的主要因素。判决被告京城某著名医院赔偿张氏夫妇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据悉,医院已将所有费用赔偿给了张氏夫妇。到这里这桩纠纷案件按理说应该结束了,但事情却还没完。

    原告

    打赢医疗官司 再告医院“霸尸”

    因为张伟的尸体没有得到处理,张氏夫妇认定医院“霸占”了孩子的尸体,又把医院告上法庭。他们要求医院立即归还尸体,还要“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3万元及其他有关费用”。

    这对夫妇在起诉书里这样写了医院“霸尸”的原因。“我们已被大学录取的儿子张伟在医院做心脏手术后死亡。为了‘讨要’张伟的遗体,我们多次找医院交涉,还委托家乡的朋友去医院处‘讨要’孩子的尸首,可是医院几次三番拒绝归还。我们苦苦经历了近3年漫长的痛苦煎熬,至今医院还霸占着孩子的尸体。”

    张先生夫妇认为,医院的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他们对孩子遗体的处分权,更给他们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因此他们“请法院尽快裁决,让孩子早日安宁”。

被告

    家属拒绝领尸 医院无奈移送

    该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一位戴姓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连称“冤枉”。她苦笑着解释说,在那次心脏病手术之后,病人家属一直都没有处理尸体,“除了打官司,鉴定尸体,他们几乎从来没有来看过尸体一眼。”

    这位负责人说,实际上这是很多类似情况的病人家属的心态。他们对死者的死因存在异议,觉得只要留着尸体就是留着“证据”,不管是打官司还是谈条件,尸体一天不“烧”就对自己有利,一旦尸体处理了,最直接的证据没有了。

    “尸体早就移送到当地的火葬场代为保管了,一旦这种事情发生,我们都会建议家属先处理尸体,并会向他们说明,处理尸体并不影响问题的解决,如果家属仍然拒绝处理,我们就会按照行内惯例将尸体移送火葬场代为保管。医院太平间只是尸体的临时存放地点,超过一定时间都要移送,这样才不至于影响到医院的正常工作。”

    戴姓负责人解释说,由火葬场代为保管尸体肯定会产生保管费用,由于是家属不处理尸体,医院无奈之下才按行规处理,这些费用应该由家属和火葬场之间结算。“火葬场保管尸体3年多,最后的费用是2万多元,但家属始终认为,他们的儿子死后就放在医院了,保管费要由医院承担。”

    “这个问题根本不存在医院‘霸尸’的问题,尸体一直都属于家属的,但遇到不愿意处理尸体又不想承担尸体保管费的家属,医院根本没办法。”戴姓负责人显得很无奈。

    戴姓负责人说:“由于这种情况的立法处于模糊状态,尽管法律规定医院可以处理尸体,但是绝大部分医院都不敢这么做,因为一旦医院擅自处理了尸体就立刻会被家属告上法庭。”

    戴姓负责人给记者读了一段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目前,对于尸体处理的规定,只有公安和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尸体处理的规定,家属对于死因有异议的尸体可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清楚的尸体应该立即送往有关机构火化。”她说,在1987年公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死亡尸体一般在医院停放不应该超过3天,特殊原因不应该超过7天,家属不处理的可由医院安置处理,应该由有关单位火化,火化的费用由死者家属和单位承担。

    可是现在,我们一年至少遇到一两件这样的事,前阵子火葬场说有20多具尸体,家属不认领也不处理,火葬场要求医院尽快联系死者家属处理。但是,遇到这种情况,医院一点办法也没有,费用最终只能由医院和火葬场共同承担。”

律师说法

    医院做得合理 家属应该付费

    魏汝久(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医院将尸体交由殡仪馆存储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医院太平间只是尸体的临时停放地点,如果长期停放病人尸体肯定会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不管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前还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享有尸体处分权的都是病人家属。而且家属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处理,一旦超过了合理的处理时间,超时发生的费用当然应该由他们自行承担。

    法律可能不会就这一具体问题做出规定,但是从法律有关原则和实际情况看,这些费用应该由这对河南夫妇来承担。

  擅自处理无据 医院责任难免

    邱宝昌(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顾问律师):这样的纠纷确实存在法律空白,所以医院显得“很尴尬”,如果尸体要委托给殡仪馆处理,那么谁来委托,就应该谁出钱。医院未经家属同意就私自把病人尸体委托给殡仪馆,按理说应该医院“埋单”,把尸体取回来还给患者家属。所以家属起诉医院讨要尸体还是有道理的。

    所以我认为医院在处理尸体以前就应该和病人家属进行协商处理,如果病人家属不予配合,或者协商不成,医院应该首先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否则,即使医院出于无奈将病人尸体委托给殡仪馆来保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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