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指出,凡是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投资。</P>
通知规定,凡是一个县(市、区)发现两处、一个乡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而未关闭取缔矿井的,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被降级、撤职,有关主办人员要被开除公职。
凡是该关闭没有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该停产整顿没有列入停产整顿名单的煤矿,不符合安全条件验收为合格的煤矿,一经查实,不但要立即关闭煤矿,对相关责任人要一律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