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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规定 严重违法违纪民警从快取消警衔

作者:李聪骏 郭红元 来源:人民公安报 编辑: 时间:2005-9-27 11:17:00 点击:
    日前,山西省公安机关出台暂行规定,对严重违法违纪民警从快取消警衔,以避免民警违法违纪的事实已经清楚,但在处理过程中,民警本人仍长时间享有人民警察的称号、享受人民警察待遇情况的发生。

    根据规定,对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影响恶劣的;采用暴力、强制等非法手段,恶意报复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等17种情形,从快取消其警衔。取消警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对警衔为一级警督(含)以下的民警,由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取消警衔的决定,并由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报省公安厅备案。对警衔为三级警监的民警,由省公安厅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取消警衔的决定,并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办理有关手续,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安部备案。对警衔为二级警监(含)以上的民警,由省公安厅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取消警衔的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安部审批。取消警衔后,所在单位及时收回配发的警服、警衔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并从取消警衔命令下发之日起停止其享受的岗位津贴和警衔津贴。本人对取消警衔处理不服的,可以自取消警衔命令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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