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机关日前出台暂行规定,对严重违法违纪民警将从快取消警衔,以防止民警违法违纪后,仍长时间保留人民警察的称号、享受人民警察待遇情况的发生。省公安厅明确规定的17种违纪行为包括:在工作期间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采用暴力、强制等非法手段,恶意报复;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等。
山西省公安厅还对取消警衔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一级警督及以下的民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取消警衔的决定,报省公安厅备案。三级警监的民警,由省公安厅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取消警衔的决定,并办理手续,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安部备案。二级警监及以上的民警,由省公安厅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取消警衔的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安部审批。
取消警衔后,所在单位要及时收回配发的警服、警衔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从取消警衔命令下发之日起,停止其享受的岗位津贴和警衔津贴。如本人对取消警衔处理不服的,可以自取消警衔命令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