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国内 > 正文

法学专家:人是法律之本是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所在

作者:唐六勇 毛和荣 来源:中新网 编辑: 时间:2006-1-4 13:20:00 点击:

   武汉大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龙在接受《人民日报》的采访时指出,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李龙说,人是法律之本。法律和人是分不开的,理由有四个方面:第一,法律因人的需要而生;第二,人是法律的主体;第三,人是法律的目的所在;第四,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法律的内容与发展方向。第五,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

 李龙解释称,法学发展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神本法律观,主张神主导一切;第二阶段,物本法律观,主张金钱主导一切,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阶段,社本法律观,以社会为本位。第四阶段,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是中国法学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

 李龙认为,人本法律观主张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有五大要求: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人本法律观揭示了法律异化与回归的发展历程,是法学发展的立足点和落脚点。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