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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经验而政策再到法律 中央力推基层民主制度化

作者:汤耀国 来源:中新网 编辑: 时间:2006-12-15 16:54:00 点击:
       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瞭望》周刊刊载文章评论称,发自最基层的民主正受到最高层的日益重视。由经验做法而政策再到法律法规,构成了基层民主的制度化链条。 

  此次政治局集体学习中,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徐勇教授表示,“当前推进基层民主的关键是贯彻、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文章介绍称,现有法律法规的两大“代表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均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已在民政部建议稿的基础上基本完成这两个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内司委对此表示认可,并已在今年10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审议。 

  文章说,1980年,广西宜山县合寨大队(现合寨村)由几头耕牛被盗发端,开展了一场自发的选举,制定出村规民约,实行治安联防。此类基于农民的朴素需求而形成的自我管理方式,拉开了中国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制度的序幕。徐勇将村民自治称之为继包产到户后的第二次农村体制创新。从合寨大队案例来看,前后不过相差一年。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教授指出,“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是和经济体制改革相呼应的,在基层也是这样。”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获得经营自主权后,其权益如何保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如何,尤其是“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解体后,公共事务由谁管理、怎样管理,都迫切需要寻找新的管理方式。 

  文章说,基于这一新生的需要和管理真空,一些地区的农村群众便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负责管理农田灌溉、防火、防盗等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农民群众尝试的这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经各级党和政府总结经验,就逐步演变成了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紧随村民自治之后,城市里也在发生类似的变革。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演进,原来由政府和单位承担的许多社会服务性功能,逐步向城市居民生活的社区转移,城市社区和居委会的功能和地位不断加强,城市社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工作也就逐步开展起来。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一并首次写入了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随后20多年,一系列旨在规范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最有代表性的便是1987年试行、1998年修改后正式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1989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文章称,“好经验好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中间还有以文件表达的“成熟的政策”。如在1982年新宪法到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期间,便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86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刘春说,“按我的理解,成熟的政策就是指经过试验,可以普遍推广的经验,”这体现了中央对基层民主的重视与慎重。 

  由经验做法而政策再到法律法规,构成了基层民主的制度化链条。徐勇还认为,基层民主理想的目标应是由制度转化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饿了要吃饭,困了要睡觉一样。” 

  此外,从中央的角度来看,按中央党校资深党建专家叶笃初教授的理解,重视基层民主并不仅仅盯在基层,还须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全局来考量其意义。他称,民主是个大文章,我们党一直在思考、探索民主的着力点,这几年形成了共识,即从基层民主开始,从基层的直接民主开始,逐步发展民主的规模、质量和层次。 

  文章说,中央研究重大问题,除政治局集体学习外,还有一年一度的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等形式,据悉,明年春节后的研讨班也将涉及到“民主”这一“大文章”,而基层民主,自然也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汤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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