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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 征收养路费违法 状告北京市的路政局

作者:阳思齐李欣悦 来源:新京报 编辑: 时间:2006-12-19 16:58:00 点击:
    因认为路政局在《公路法》修改后继续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身为律师的宋成军一纸诉状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路政局退还对其征收的养路费3080元和75.9元滞纳金。昨日,宣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养路费早已改税 

此次庭审持续近1个半小时,80%的时间为宋成军的陈述。其起诉称,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相关内容。 

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该修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 

宋成军表示,北京市路政局无视法律规定,始终在征收养路费。而其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已经与《公路法》相冲突,因此不能适用。 

被告:费改税并未实行 

北京市路政局法制处处长和养路费征稽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他们坚持认为征收养路费的行为是在依法行政。 

针对宋成军所指的《公路法》36条,路政局方表示,这并不代表从即日起取消养路费,实行费改税。因为如何实施费改税是有前提的,需要国务院另行决定。这一点,《公路法》36条已经明确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路政局方还提交了一份2000年10月24日几部委联合下发的税费改革方案,其中称,由于国际市场油价较高,费改税不能马上实行,路政部门应加强养路费征稽工作。 

原告称可能败诉 

在辩论过程中,被告方认为,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继续做好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对此作了相应规定。但宋成军反驳:“行政规章如果与法律抵触,应该以法律为依据。”日前,人大法制办曾经公开发表意见认为养路费征收合法,对此,宋成军表示,有关部门的意见不应该左右法院判决。 

庭审后,宋成军对记者说:“庭审情况在预料之中,败诉的可能性极大。”他认为此前江苏等地的败诉个案将对此造成影响,如若胜诉会掀起全国性的数千亿元养路费讨费风波。 

路政局的韩先生则认为,如果每个人都滞交养路费甚至打官司,将对路政局的日常工作带来极大影响。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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