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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合同立法:劳动者权益期待法律强势支撑

作者:龙巨澜 、吴新华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 时间:2006-5-2 13:59:00 点击:
《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后,湖南省总工会积极组织各级工会参与讨论,有针对性地总结《劳动法》实施过程中有关履行劳动合同的经验,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形式,把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到立法机关。

 省总法律保障部部长黄炳炎说:“劳动者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遭受不平等待遇的现象十分突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劳动者合法权益已经到了需要法律‘强势支撑’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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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规定要更细

  草案的一些内容应当服从于《劳动法》有关规定,这是岳阳市总法律保障部部长陶明亮一直主张的。他认为,《劳动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权益维护规定明确,但草案的规定缺乏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合同,损害稳定劳动用工关系的实现。

  黄炳炎也提出,草案规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第十九条存在差异,建议将“福利待遇”纳入劳动合同内容。

  在湖南省总征求的建议中,有许多要求增加劳动者权益内容的建议。如应增加“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致人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得向劳动者追偿”,以此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规范用人单位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缺乏对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这正是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重要原因,必须增加相应内容;“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应“以劳动者主张的权利义务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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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履职条件仍有欠缺

涟源市总工会对城区内20家企业进行抽查,发现95%的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拖欠率达20%,社会保险参保率为零,日平均工作时间达10小时,节假日不休息且无加班工资。

他们认为,草案尽管规定了工会的职责,但没有对工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章中有规定,“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由于对裁减人员50人以下的情形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能由此规避工会组织的监督,采取不突破50人的总量为手段分批裁减。

草案还规定,劳动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这样规定不利于工会组织及职工代表积极履行职责,建议将“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改为“在职工代表或平等协商代表的任期内的”。

一些工会干部提出,我国工会组织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草案在涉及“工会”时,还应明确企业或单位工会的上级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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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尚须立法规范

目前湖南全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劳动力派遣机构共53个,从事劳动力派遣单位440个,派遣人数达3.74万人,劳动力派遣已逐步发展成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

但是,劳动力派遣工因劳动关系复杂,维权难度很大。工会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的接受单位在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上界定不明确,亟待专门针对劳动力派遣进行立法规范。

此类矛盾在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反映尤其突出,依据草案的规定,可能导致劳动力派遣单位规避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劳动力派遣协议只是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约定,而劳动者虽然从事的是接受单位的工作,但他仍然是与劳动力派遣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其权益必然由劳动力派遣单位来保障。

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应增加相关的内容,明确各方的责任,以保障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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