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死刑复核权的下放(1980~1983),争议(1996~1997),回归(2004~2006)3个主要阶段,可以清晰地看出一条人治走向法治的道路
2006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27年后,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1980年2月12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决定,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开端,“当时谁也没有想到,针对一个年份的决定竟然持续了几十年”。
热点关注: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取消了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条文。该修正案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时间表。
同一时间,北京怀柔。从2006年10月13日开始,各高级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和各中级法院院长、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等在这里分期受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