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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城管14类处罚权城管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作者:李天际 王薇 徐笛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7-11-20 9:40:00 点击:
    城管14类行政处罚权首次以规章形式明确——  

本报记者报道 市容环境卫生、非法停车场、黑导游以及流动小商贩等14大类处罚权将由城管执法机关具体行使。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日实施。这是本市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权限。  

目前,本市城管执法机关的执法范围涉及300多项内容,行使的处罚权归纳起来可分为14大类。《办法》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对城管部门的14类处罚权进行了明确。侵占绿地、乱砍滥伐树木、黑导游、向河湖排放污水、非法停车场、占压热力及燃气等问题的处罚,今后都将由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原职能单位不再行使处罚权。  


■首次明确城管可跨区域打击流动性违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城管采取跨区域流动执法是《办法》中的一大亮点。《办法》规定执法区域相邻的城管执法机关对类似流动无照经营等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来,各区城管部门对在两区交界处发现的流动违法行为,已经采取了跨区50米进行先行执法等操作方式。比如,北二环老干部活动中心门口的一条马路,这条路以活动中心为分界线,东边是朝阳管界,西边是东城管界,这条街无照商贩较多,两区经过协商,可以在对方50米范围内进行执法;对于故宫神武门外流动违法行为多的情况,西城和东城城管采取了每个区管一个月的方式;还有,对于案发地点在一个区,窝点又在另一个区的案件,两区城管目前也是采用通知对方配合的方式,进行联合执法。  


■城管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记者看到,《办法》在首次明确城管执法部门的权责同时,也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例如,《办法》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相关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为防止个别城管执法人员私吞罚款的现象,《办法》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城管人员履职不当将被究责  


《办法》明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财物或宴请等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的,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办法》还作出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城管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执法规范。  


■扣押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针对以往城管执法中偶发的损毁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的现象,《办法》明确了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并强调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当妥善处置。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扣押需要返回给当事人的财物,《办法》明确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而对于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如果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依法处理。  


■违法停车城管无权管  


针对有媒体报道违法停车将由城管开罚单的说法,市城管执法局表示,《办法》中规定城管只对非法停车场进行查处,而对于违章停车的问题仍要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城管无此权力。  


据记者了解,由于该《办法》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城管行使的14项职能进行了明确,城管部门还将在《办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细化,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新闻内存  


城管执法机关  


行使的14类处罚权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代表回应  


市十二届人大代表金幼菊表示  


14类处罚权仍需细化  


本报讯 本市首次明确城管14类处罚权非常必要,昨日曾就城管执法问题提出过建议的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城管监督员金幼菊称,权责明确既有利于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又便于明确责任分担,但14类处罚权必须细化,以方便操作实施。  


城管职责范围已由建队初期的5项发展为当前的13项286条,其中有不少难操作的职责是从其他执法部门剥离出来的。职责覆盖面很广,条例又很繁多,估计很少有城管队员能全部熟背在心。有不少职责还与其他部门交叉,界限不清,很难操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城管执法不规范,存在随意性。为此,金幼菊在今年初的人代会上提交建议,希望重新梳理城管各项职能,明确城管执法范围,减少交叉职能。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首次明确城管的14类处罚权非常必要,金幼菊认为,它明确了城管的执法范围和责任,尤其是跨区域管辖流动性违法行为一条针对具体问题非常具有操作性,但办法仍需细化,14类处罚都包括具体哪些行为也应明确。李天际 王薇 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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