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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银行收取小额帐户费 状告中央银行银监会

作者:郭晓明 来源:人民网(北京) 编辑: 时间:2007-2-16 10:28:00 点击:
  核心提示:各大商业银行收取个人和企业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断遭到质疑。1月底,一律师事务所将商业银行的两监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一同告上法院,质疑两者“行政不作为”。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对此案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13日,该所正式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人民网2月16日报道 各大商业银行收取个人和企业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断遭到质疑———1月底,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将商业银行的两监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监会)一同告上法院,质疑两者“行政不作为”。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对此案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13日,该所正式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消费者提出上诉
今年1月,该律所主任王良斌到招商银行领取对账单,发现律所被收取了5个月的账户管理费250元。王了解后获悉,从去年7月26日起,招行对日均存款余额低于5万元的企业开始收取每月50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
“让你保管我的财产,你怎能变相把我的财产拿走!”王良斌认为,银行收钱没有合法的依据,而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这两家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这种收费行为没有行使监管职责。
1月22日,王良斌以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状告两家机构行政不作为。2月5日,市一中院做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律师事务所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对为什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做解释。”
13日,收到裁定的王良斌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请求高院撤销一中院的不受理裁定,责令该院受理此案。
收费依据被指违法
早在起诉两监管者之前,王良斌就将招商银行告上了东城法院。1月29日,该案开庭审理。招行在法庭上称,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属于“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市场调节价”,不需要审批。收费的依据则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据悉,大部分商业银行依据该办法,均自行制定了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标准,在备案后,将管理费直接从账户中划拨。
但王良斌认为,《暂行办法》施行后不久,《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新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我们被收费的账户是企业结算账户。按照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部门。这一收费,应该由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标准并发布。各商业银行自行定价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两监管者暂未回应
“最关键是,商业银行没有权力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王称。
王良斌对《商业银行法》的这一理解和解读是否正确?
前天,记者电话联系到了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新闻信息处。两机构都要求记者列出采访提纲并传真,记者将上述内容发出后,得到的答复称,“正在等待领导批复,程序走完之前无法答复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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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收费下限被指过高
王良斌说,招行制定的“日均存款余额低于5万元的企业”这一收费下限,超过了目前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
据悉,今年1月31日,全国工商联发布2006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有2576万家个体工商户,户均资金近2.53万元。王良斌说,“招行的标准,显然不适应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人民网) 记者: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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