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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出租 须登记 没有身份证明不得租房

作者:王娟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 时间:2008-1-3 9:06:00 点击: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市建委昨天发布通知,要求社区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建委要求,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将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今年1月1日起,北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应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登记应填报的内容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等内容。  

社区服务站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宣传、巡视检查以及日常服务工作,并对房屋的租赁信息保密。服务站依照《规定》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登记等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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