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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通知 要求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作者:王永红 来源:中新网 编辑: 时间:2006-10-10 9:11:00 点击:
        据国土资源部消息,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从把握方向、尊重民意、严格管理、健全机制等四个方面,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综合功能,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  <br>
  《通知》要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首先要把握方向,切实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紧围绕实现“十一五”期间耕地保护目标和新农村建设,继续坚持土地开发整理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倾斜政策,进一步丰富土地开发整理内涵,突出区域综合性、多功能性、多效益性的特点,重点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村容村貌上下功夫,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整理要结合实施新农村建设规划,完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结合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大力推进基本农田整理;结合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业,对项目进行科学设计;结合建设农村美好家园,对村庄废弃地和腾退的宅基地合理开发利用。 

  《通知》强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尊重民意,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项目选址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同意;设计要设置征求意见程序,吸收农民群众合理建议;项目施工应尽可能招用项目所在地农民工,让农民在项目实施时就得到收益。各地要强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群众监督制度。搞好土地权属管理是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要确认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应确认权属调整方案,并经土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对权属存在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不能纳入项目区范围。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开,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发证手续。要采取承包等有效措施,落实工程后期管护责任,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长期发挥效益。 

  《通知》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要严格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实施规范有序。在提出项目建议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组织进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通知》要求,土地开发整理要健全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要把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结合与项目入库、计划安排、资金拨付等管理工作紧密联系,实行挂钩制度,必要时采取暂停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等措施。要稳步推进技术监管手段建设,建立项目申报、计划安排、实施、验收等一体化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逐步实现全系统联网,实行在线监控,运用信息技术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实行以审计为主、监督检查并行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预算编制单位和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业绩和信誉发布制度。(王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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