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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负责人介绍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作者:张伟杰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 时间:2008-10-7 11:21:00 点击:
   全总下发《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广大职工群众中引起热烈反响。为了进一步了解《工会法律援助办法》以及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熟悉、了解该《办法》,运用《办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记者专门采访了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  

    记者:《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出台后,引起社会各界对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关注,请您介绍一下当前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况。  

    答: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迄今已开展十几年,并成为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工会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工会开展法律援助都有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级工会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5月,全总法律工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7年3月,制定了《落实<关于推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项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工作方案》。这些指导性文件对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各地工会也高度重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在机构建设、建章立制、工作开展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四川省总工会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石家庄市总工会创建“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大连市总工会推行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制度,深圳市总工会与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等。  

    截至2007年,全国各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6178个,有工作人员18433名。2007年,全国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涉诉援助案件4.6万件,为职工和基层工会提供咨询、代书等非诉法律服务7.5万件,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记者:全总为什么要制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在当前的背景下出台该《办法》有何重要的意义?  

    答:制定这一办法,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为了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据统计,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20%;2007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40万件以上;2008年初到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成倍增长。今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维权意识。但许多劳动者特别是经济困难职工和农民工,迫切需要法律援助,迫切需要工会伸出援助之手。  

    另一方面,当前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如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法律援助专门人才缺乏,法律援助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法律援助资金缺口大,很多侵权案件因资金缺乏而得不到援助等问题,制约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希望通过出台这个《办法》,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形成制度规范,进一步推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开展。  

    《办法》的出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责无旁贷。工会法律援助已成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重要手段。《办法》的出台为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履行工会维权职责,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有利于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干部的天职。但由于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基层工会干部履行职责而丢了饭碗的问题时有发生。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加大了对依法履行职责工会干部保护力度。《办法》明确规定对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工会干部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这就使工会干部腰杆更直了,底气更足了,依法履行职责的力度更大了。  

    三是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劳动关系和谐的关键是企业侵权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工会为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可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增强职工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使法律援助成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助推器。  

    记者:《工会法律援助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工会法律援助免费。《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这是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就是希望能够为广大职工特别是经济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一些便利和帮助,使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希望今后有越来越多的职工通过工会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权益,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职工有困难找工会”。  

    二是机构设置更灵活。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机构。截至2007年底,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建立法律援助机构2208个。其中,省级28个,地市级287个,县级1893个,组建率分别约为90%、86%和66%。但离全总提出的2007年县市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率达到70%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扩大工作覆盖面,《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考虑到有些地方工会尚不具备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条件,《办法》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机构设置,规定“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为充分借助社会资源优势,《办法》还规定地方工会“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三是工作方式有创新。《办法》对近年来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系统总结,并采纳了各地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形成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了创新发展。如总结归纳一些地方建立省际、城际间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的做法,《办法》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省际、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项”。  

    四是援助对象更有针对性。与政府法律援助不同,工会法律援助面向职工和工会组织,重点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和工会组织、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五类案件:“(一)劳动争议案件;(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五是设立“绿色通道”,降低申请援助门槛。通常情况下,职工申请工会提供法律援助应当符合当地有关的经济困难标准。但《办法》并没有局限于这一条件,对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职工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的,工会也可以根据职工的申请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办法》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维护是工会法律援助的重点。《办法》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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