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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规定 将从严问责
作者:李 犁 王甫勇 来源:云南日报 编辑: 时间:2008-9-26 13:59:00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日前,省政府出台《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者将被从严问责。
《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责任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依法履行领导责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规划责任、监督检查责任、经费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监、公安、交通、建设等27个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作了说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将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要进行考核和奖惩。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省政府问责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安全投入责任、教育培训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要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记者 李 犁 通讯员 王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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