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法治评论 > 正文

要治理的不仅仅是不良短信

作者:李容洋 来源: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5-10-11 13:32:00 点击:
 星相占卜、暧昧情色、美女视频、有“色”声讯等出现在移动信息服务中的不良信息,即将得到集中治理。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将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网络运营商所应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京华时报》10月10日)包含迷信、色情等内容的不良短信,危害社会公德,对其进行集中整治,理所当然。而确定“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让电信运营商无法逃避传播不良信息的责任,切中了问题的要害,解决了电信运营商与短信内容服务商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我们有理由对信息部的这次集中整治寄予期望。

  不过,对于手机用户而言,不良信息固然让人怨声载道,而那些并非迷信、色情等内容的垃圾信息(如产品广告),同样令人不胜其烦。这些垃圾短信,有的是收费的,有的是免费的,有的尽管注明“本条信息免费”,但是手机用户并无从判断这条信息到底收不收费。而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短信,对于不需要相关信息的手机用户而言都是“垃圾短信”,人们都要毫无条件地接收、阅读,然后删除。

  显然,在手机用户没有订制、申请某种短信服务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与短信内容服务商擅自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就相当于商业上的“强买强卖”行为,变相剥夺了手机用户的消费选择权和事先知情权,侵害了他们的权益。即使提供的是无偿信息服务,也相当于强迫广大手机用户阅读广告,强行利用手机用户的“眼球”赚取利润。人们无缘无故地频频被垃圾短信所烦扰,其实也是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的一种体现。

  实际上,眼下包含迷信、色情等内容的不良信息泛滥,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以前相关部门对垃圾信息治理不力。现在,如果只是治理不良手机短信,而对诸如产品广告之类的其他垃圾短信不加以治理,那么不良短信仍然会“改头换面”,以合法的身份夹杂在垃圾短信中,出现在用户的手机里。

  因此,规范手机短信服务,不仅要治理包含迷信、色情等内容的不良短信,而且要治理“强买强卖”式的有偿短信服务,还要治理以赚取用户“眼球”为目的的无偿垃圾短信。手机用户作为消费者,拥有拒绝有偿服务的权利,也拥有拒绝被无偿服务“骚扰”的权利。手机短信号称“第五媒体”,目前我国手机用户数量已达到3亿,平均每天有超过4亿条短信在用户的拇指间传送,占全世界短信总量的1/3。如何规范这个越来越庞大的市场,相关部门需要多动点脑筋、多想点办法才行。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