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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不让记者旁听”?

作者:李曙明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 时间:2005-10-13 11:34:00 点击:
    10月9日,备受关注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在贵阳开审。但因为法院“接到上面的指示,不允许记者旁听”,前来采访的记者被挡了驾——

  10月9日,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在贵阳开审。法院此前发布开庭公告:“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然而,因为“接到上面的指示,不允许记者旁听”,前来采访的记者被法院挡了驾,法警和记者甚至因此发生冲突(10月10日《成都晚报》)。

  按说,对这样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法院应该尽量选择大一点的审判庭,让更多人有亲临庭审现场的机会;按说,考虑到记者旁听、报道可以满足多人的知情权,应该为记者设置专门的旁听席。不过,如果庭审只能在一个小的法庭进行,如果有关机构坚持认为记者的旁听权并不比普通公民更高,如果记者因为法庭内满员而被挡在法庭外面,就只能怪自己来得太晚。然而,当现实是记者因为法院“接到上面的指示”而不能进入法庭时,却让人难掩愤懑。

  人们关注这起案件,关心警察和盗窃分子是怎样勾结在一起的?他们勾结的基础是什么?如何避免类似的勾结再次发生?知晓案情是公民正常的需求,知晓案情之后的思考尤其具有价值。然而,所有这一切,都可能因为记者进不了法庭、媒体报道语焉不详而没有了知晓和思考的基础。

  “上面”有了指示,尽管“指示”荒唐,但在现实国情下,要法院“抗旨不遵”,似乎勉为其难。所以,这次记者进不了法庭,板子不该至少不该主要打在该法院身上。有人把这次记者进不了铁路法院归结为“企业办司法”,使得国家司法机关实际上沦为企业司法机关(见10月11日《《燕赵都市报》)。这样的归结不能说全无道理,不过,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这次负责审理的是司法法院,如果“上面”也指示“不让记者旁听”,记者不能进法庭的命运能否改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一事件最值得反思之处就不是“企业办司法”,而是谁有权“不让记者旁听”?

  依照法律规定,除了少数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形的案件,多数案件都应该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部分。对一个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通过“指示”强令法院将某一部分人拒之门外,结果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变成“半公开”甚至是“不公开”,这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侵犯,失去了“阳光”的审判,也为司法不公正埋下伏笔。

  报道说,“上面”之所以有这样的“指示”,是因为担心旁听记者会借题发挥,对铁路局影响不好。应该说,上述担心并非完全没有根据,这值得个别媒体反思,但是,因为个别媒体可能的偏颇报道而将所有媒体拒之门外,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媒体旁敲侧击,四处打探小道消息,反而更加有损自身形象。面对问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正视问题,知耻后勇。然而,“不让记者旁听”却让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谁有权对这家法院发号施令,强令法院改变依法作出的决定?谁有权“不让记者旁听”,剥夺记者的正常采访权?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追问。否则,或许用不了多久,“不让记者旁听”的事就会不断上演,司法公开、百姓的知情权等等都会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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