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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职务犯罪缓刑、免刑比例高得惊人?

作者:鲁石 来源:新京报 编辑: 时间:2005-10-14 13:40:00 点击: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鹿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陈学权玩忽职守,造成无辜群众被错误关押长达742天的刑事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学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见10月13日《新京报》)。

  官员职务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例高得惊人

  细心的人会发现,近几年来,法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越来越高,虽然不排除部分缓刑判决是合理的,但如此多的职务犯罪缓刑判决,毕竟是不太正常的现象。一项调查表明,山东省某市辖区检察院自2000年到2005年上半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被告人共143人,而其中适用缓刑的有79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23人,两者相加共计102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71%.

  据笔者了解,对官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刑的高比例现象并非是某一县区的个别现象。在媒体上,这样的案例也是俯拾皆是:某贪官受贿几万元被法院判处缓刑;某刑讯逼供致死人的警察被判处缓刑;因渎职致使发生数十名矿工死亡矿难的某官员被判处缓刑。几年前,笔者在某地司法机关供职时,曾亲睹一位曾任某法院院长的被告人受贿6万余元却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

  首先要明确的是,虽然某些腐败、渎职的官员被判有罪,但是如果他们同时被处以缓刑和免刑,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这些人大多数都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官虽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资待遇却能够保留,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如根据1999年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职务犯罪若滥用缓刑,弊端多多

  笔者认为,如果对职务犯罪滥用缓刑将有明显的弊端和危害:其一,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普通人盗窃一两千元就构成犯罪可被判刑,而官员贪污受贿五千元才构成犯罪,但是有的地方官员贪污受贿五万元以下基本上都被判处缓刑或者免。官员与普通公民定罪的起刑点已经相差很大,而判处实刑的数额差距又在司法实践中被无形中拉得更大,官民之间的刑罚待遇显得很不公平。在古代社会,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来折抵刑罚,号称“官当”。在今天,我们不应再看到腐败官员的另一种“官当”特权在正朝向法治社会目标迈进的中国蔓延。倘若刑罚适用不公正,将会加深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其二,这不符合反腐败的政策导向。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人犯罪前会进行犯罪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当他实施犯罪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从犯罪中所获得的收益时,他才可能放弃犯罪;当他认为预期的犯罪效益大于或等于其犯罪成本时,他将可能实施犯罪,同时犯罪效益越大,他实施犯罪的坚定性越强。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首先是要严厉打击,罚得犯罪的官员心痛,使看的人看得心惊。刑罚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又分为一般预防(警戒社会上的其他人不要犯罪)和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再犯罪)。一些人从特殊预防的角度为腐败官员适用缓刑作辩护,他们认为官员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因失去原来的职务便利而丧失再犯的可能性。但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对官员职务犯罪滥用缓刑会让潜在的腐败官员认为腐败、渎职犯罪的成本很低,他们会认为:我大不了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

  其三,这容易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随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隐蔽化,纪检部门的查案难度也越来越大,侦查办案投入的司法成本、花费的人力物力越来越多。假如国家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好不容易揪出了一个腐败、渎职者,到了审判阶段却被一“缓”了之,那将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考察法院判决缓刑的理由,无非是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能够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但是从现实角度来说,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几乎都能够做到以上条件,他们只要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一把,或者写下几十页悔罪书,或者补交上与指控犯罪数额相同的赃款,就可以被法院郑重其事地判处缓刑,就可以免受牢狱之苦。如此一来,法律对他们实在太宽容了。

  控制职务犯罪滥用缓刑的对策和建议

  笔者认为,控制对职务犯罪被告人滥用缓刑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议法院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慎用缓刑。法院应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正确定罪量刑。

  第二,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判缓刑,是因为他们在本地被起诉审判,本地法院和法官在判决时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干扰,说情送礼的有之,法官碍于情面判决时手下留情的有之,甚至徇私枉法者也有之。因此,建议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规定,对于所有的职务犯罪被告人都实行异地起诉审判制度,切实防止人情等非正常因素对司法的干扰。

  第三,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强化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适时组织对法院缓刑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缓刑。检察机关应该加强诉讼监督,对于适用缓刑明显不当或者量刑畸轻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诉,对于法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的应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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