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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员被错抓遭暴殴 警察竟轻描淡写?
作者:马赛克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 时间:2005-10-17 14:55:00 点击:
北京歌舞团女中音演员徐占英日前在京津塘高速路大羊坊收费站排队交费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侦队警察“误认”为他们正在抓捕的嫌犯,而将徐女士拖下车来当场暴打。该局刑侦队长则称:“我们没有打她,只是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了不愉快”。(据10月16日《北京晚报》报道)
徐女士描述的警察们“使劲地踢我的腿把我绊倒在地”、“不停地打我头、拽我头发、踢我”等行为现象,与暴徒行径
有何两样?可尽管如此狠毒的行为,竟然被堂堂刑侦队长轻松地说成是“不愉快”而已!由此我又联想到了某些警察打人后的另一常用语——“肢体接触”。
把暴行说成是“发生不愉快”或“肢体接触”,虽然纯属恶警对自己违法行为的无理辩解,但从这些看似文雅的“行业用语”中,便不难发现某些警察,对公民生命的严重漠视!也正是因为恶警们把严重问题轻松化、简单化,才往往不把公民的权利甚至生命放在眼里。
作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者,首先就必须仰视公众生命,把公众的生命看得比泰山还要重,而不是比鸿毛还要轻。人民警察也只有具备珍视公众生命的意识,才能把公民权利作为最高权利加以敬畏和保护。那么,把暴打公民只当成是“发生不愉快”,或当成简单的“肢体接触”,对公民生命抱如此地无所谓态度,又谈何能为公民权利护航?
某些警察殴打公民的行为之所以愈来愈突出,正是缘于他们对百姓生命的低看甚至贱看。可以说,一旦执法者漠视弱者权利与生命,则再恶劣的行为都将被轻描淡写,公众生命都将被目为区区草芥,于是暴殴公民的流氓行为,也就会他们被视为平平常常的“不愉快”事件。我就在想,对公民施以如此野蛮的暴打都属“不愉快”或“肢体接触”的话,就不知道真正“殴打”又该是什么样——那恐怕就是打得皮开肉绽、七窍流血、甚至筋骨断裂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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