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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公约 能封堵多少贪官外逃?

作者:张培元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 时间:2005-10-24 14:28:00 点击:
    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22日将公约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

  反腐决心和国际视野

  处于结构调整、社会变革时期的中国,随着改革进程的加深,伴随而来的腐败现象出现了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渗透、从寻租型腐败向滥权型腐败演进、从单体型腐败向群体型腐败转变、腐败分子从国内逃跑到国外的增多、腐败资产的国际流动性增强等新趋势。

  那些腐败分子之所以在一国腐败之后,卷起腐败资产流向他国,正是看准了反腐败国际间合作的基础不牢、网络不严的现实,国家拿他没办法。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断了腐败分子的退路。在签署了这一公约后,中国为这一公约的实施进行积极准备,此次拟通过人大审议批准公约,表明了中国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促进全球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理性态度。

  然而,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的联合国反腐公约至今只有30多个国家批准,这离全球反腐的广泛合作尚有很大差距,希望那些还没有批准联合国反腐公约的国家尽快采取实际行动,加入到全球反腐败的共同行动中来,这样有利的不仅是他国的反腐败,更有利于推进本国的反腐败进程。武汉市委办公厅方家平

  能封堵多少贪官外逃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而自1998年以来,中国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并追回财产,只有涉案金额的很小一部分。

  因此,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固然有助于增强我们对于反腐的信心,进一步震慑和破灭国内贪官的外逃之梦,减少贪官外逃,开启我国追缉外逃贪官新的国际司法合作方式,使更多逍遥海外的贪官被国际刑警组织抓获并被遣送回国接受法律的严惩。但要真正阻止贪官外逃,关键还必须在制度上、机制上、技术上、乃至艺术上防止个人权力的滥用,在贪官外逃的几个环节上不给其有可乘之机,铲除贪官滋生的土壤。把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和创新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并举,内外夹击,真正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彻底粉碎众贪官们出逃海外就可以逍遥法外的美梦。否则,以加入公约的国家仅30多个来看,贪官们可逍遥的地方还很多。浙江省宁波市叶兴法

  遏制外逃重在源头封堵

  我们不能认为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可以万事大吉,重要的是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才能从源头上封堵贪官的外逃之路。

  一是对官员的权力要进行有效的制衡。一些有权有钱部门的“一把手”为了实现贪欲,反复研究各项方针政策,把大权小权全都集中在自己手中,大搞一人说了算。因此,要使他们的权力使用受到制约、受到控制。

  二是要控制官员的外出。官员出国并不是不可以,问题是如何防止一些问题官员出国。

  三是要实行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从现有情况看,外逃贪官主要发生在处以上的官员,因此,先对处级以上官员实行财产登记和申报,不仅要进行财产申报,还要审查其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垂直。现在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部门领导的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有时甚至还起到通风报信、同流合污的作用,使监督流于形式。

  总之,我们不能过多地依赖这个国际反腐网络,而更多的是要靠我们自己进行教育预防、查处惩罚,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堵住贪官外逃之路。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程东宁

  “瓮中捉鳖”更重要

  不久前某报画了一张贪官出逃“路线图”: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等一系列过程,其出逃准备过程至少需要一年时间。从中可见,这种准备是动态的,不是静止的,是有一定时段的,不是短期的,有的是公开的。在7个环节中,只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把好各个关口,这张“路线图”就会变成“瓮中捉鳖图”,指引有关部门顺藤摸瓜、按图索骥,将贪官截获于国门之内。

  如果不堵住贪官们随便可钻之“空”,“海外追逃”势必会进入追剿不力、越追越多的怪圈。只有针对容易诱发贪官外逃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改革建立起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扎紧制度防范的篱笆,才能防止贪官“坐大”、逃跑阴谋得逞。

  每一个顺利出逃的贪官,都在以一种很另类的方式检验着制度的疏漏,做好亡羊补牢的工作。使每个心存歹意的硕鼠立马现形,比什么都重要。仅指望别人将逃跑的硕鼠缉拿归案捆绑送回,自己的损失恐怕永远降不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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