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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年来你知道火车票暗收2%强制险吗?
作者:毕 舸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 时间:2005-10-25 15:14:00 点击: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其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议:“共同权益受侵害,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据10月23日《南方都市报》)。那么能否这样理解:“一个人的诉讼”,也可以代表所有人的权益,代表所有的公共利益?
这不,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据10月24日《法制
早报》报道,学法律出身的黄先生事后得知,其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却无人告知。黄金荣遂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如此,牵出一桩“火车票暗收2%强制险54年”的公案。
54年来,不知多少消费者,就这样稀里糊涂地强制被保险,一旦真出事,估计蒙在鼓里的公众们也只会自认倒霉——旅客未被告知现在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哪家,保险人身份不明,投保人的知情权被剥夺,投保人的权利也处于不稳定状态。
只有强制投保,却没有“强制”补偿。铁路强制保险并不能因它存在了半个世纪,就成为一种合理性收费。因此我们更愿意相信,黄金荣状告铁路局,并不仅仅代表自己讨个说法,而是代表54年来被强制收取“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从未真正享受过相关权益的数千万、数亿火车乘客。
这些年,类似的公益案件越来越多,这些一心用法律捍卫生活每个细节的公民,也许有的人认为他们小题大做,不值得,这恰恰反映出长期以来,我们对“共同权益”感觉的丧失。这又源于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虚置”,以及人们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联系纽带的剥落。人们对大量破坏公共财产的现象熟视无睹,对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因为“损失不多”而继续忍受,是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弱化,更折射出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上做得不够。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一个人的诉讼”的意义,这就是:一个人提起类似的诉讼,哪怕只是为了他的私益,其胜诉结果也应当普惠及与此有关的所有人。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目睹或亲历如“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的遭遇,他都有权成为“所有人利益被损”的代表。
这,才是公益诉讼的本意所在。这,才是一个社会培育公民权益保护意识、将公益与私益两条轨道并轨、将法制融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所应尽的最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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