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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改:打造完善的监督铁律

作者:暂无 来源:新华网 编辑: 时间:2005-10-26 11:43:00 点击:
        去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交了一份令人触目惊心的“审计清单”。日前,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审计法实施10年来的首度修订———

    10月22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此次修订审计法,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国际惯例,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旨在加强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健全审计监督体系。  

    ■客观实际要求修改审计法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首先,审计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审计法作出相应调整。其次,形势的发展也对审计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各界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现行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

    ■明确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提请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此外,草案还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

    ■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为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参照行政监察法的做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明确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职责

    目前,中国财经领域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比较严重,亟需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据统计,1999年至2004年,审计署先后组织检查了134家(次)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或重大疏漏,涉及金额369亿元。为此,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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