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根据这个首次提请审议的修正草案,审计法将在健全审计监督体系、调整审计监督范围、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体制等四个方面进行修改。
这几年来,审计署每年都要掀起一场“审计风暴”,每次“风暴”都将一批级别高、权力大的部门和单位违规违纪以至违法犯罪的事实公诸于众,社会各界对以审计手段惩治腐败寄予了很高的希望。不过人们同时也看到,审计署审计出的违规金额越来越大,问题似乎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部门年年上榜屡审屡犯,似乎“审计风暴”今年刮了明年刮,对他们起不到什么威慑作用。现在审计法修改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人们有理由期待,修改后的审计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维护好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
对于国家审计署的基本工作,有一个通俗的说法叫“查账”。“查账”的第一个关键,在于审计机关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坚决顶住各种压力,保证查到尽可能全面、真实的资金情况。第二个关键,在于将“查账”的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全国人大,下告全国人民。履行完这两道手续,审计署的工作乃可以告一段落。李金华审计长不久前在亚洲审计组织第35次理事会上说,许多群众要求被审计单位尽快整改,对有关负责人进行处分,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要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整改、处罚等全部工作,从法律上讲审计机关没有这个权力。此次提请审议的审计法修正草案,同样也没有赋予审计署对某些问题部门和责任者“就地法办”的权力。
所以,对于审计法的修改和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该有一个理性的期待,不能指望在审计法修改之后,审计署就可以包揽从“查账”到“查办”的全部工作。依照现行的制度安排,审计署履行完“查账”的两道手续,接下来全国人大应当及时启动相关机制,包括要求审计报告涉及的有关部门前来接受质询,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的,人大可以自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也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检察机关展开调查;国务院应该作出反应,启动对相关部门及个人的问责程序;如果审计揭露的问题涉及犯罪,司法机关也应该直接介入调查,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行政监察部门也应该展开调查。人们对审计署寄予的希望,相当一部分应该转移到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司法机关那里。如果审计署越俎代庖,包办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司法机关应该履行的职能,或许有助于惩处某一个案性的审计问题单位和部门,但此种做法有悖法治的追求,是万万要不得的。
记得今年6月审计署刚刚掀起新一轮“风暴”时,我们就读到了去年审计报告披露的一起大案———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伪造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被法院宣判的消息,这是去年“审计清单”的首案宣判;也读到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被刑事拘留的消息,而徐的露出马脚可以追溯到2003年的“审计风暴”。审计署今年掀起的“风暴”,其最终的处理结果可能要等到明年,也可能要等到后年,即便在审计法修改后,这种情况也可能继续存在。但只要审计机关依法认真地“查账”,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积极严肃地“查办”,我们从中就可以看到很大的希望。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公众才能逐步确立起对我国审计机关和审计制度的合理期待,助推审计部门更好地实现惩治腐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