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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房贷“霸王险”是好开端
作者:孙凤忠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 时间:2005-10-27 14:28:00 点击:
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全行范围内实施个人住房贷款新政,消费者申请商贷购买房子将可以免交房贷险和律师费,这意味着曾饱受购房人、消费者协会质疑的房贷强制保险制度,将有望正式取消。
这一新政是否是消费者的一大利好、能否激发人们购房贷款的热情、能否起到为陷入僵局的房地产市场“救市”的作用,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如果将此举放到一个大的市场语境中来看,消费伦理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消费者的知情同意
权、选择权,似乎露出有望逐步获得尊重的迹象。这就使银行此举具有了相当积极的意义。
房贷险原本是财产保险范围内的一个险种,其意义仅仅在于,在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损害发生时,保险公司将购房人所欠银行的贷款赔付给银行。也就是说,房贷险真正的受益人是银行而非购房者,可购房者无法因此受益却必须要为此买单,这本身就鲜有公平性可言。其实,就房贷强制保险而言,既是一个法律领域的权利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学领域双方地位对等与否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还涉及到这样一个重要的消费伦理学问题:一方主体之行为是否既利己又利他。只有既利己又利他的行为才可能普遍化,才可能被市场所乐于认可并接受。但目前的问题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即住房消费者完全是出于被迫的,整个过程中毫无自己的意志可言。消费者固然是知情了,可同意不同意却不在自己,选择权更成为奢谈。
就是这样一个简单、基本的消费伦理问题,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被忽略,这一点从中消协关于霸王条款数十次的点评中就可以窥见。无须讳言,也许正是由于近乎天然的强弱势地位,决定了购置房产的消费者只有两项权利———“不贷款权”和“埋单权”:只要贷款买房,就不得不接受这样的霸王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这是一种可喜的进步。但必须认识到,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很难敌得过强权、霸权意识,这就需要那些“强权者”要有让权、还权的意识。然而强权者之所以侵权几成惯性,往往是因为其侵权行为已经得到制度甚至是法规保障:央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第25条规定:“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就为银行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合乎法理的依据,由此足见,消费者想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难度之大!
银行此次还权于公众,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但终究是在客观上体现出了尊重之意,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事实上,只有“让权”、“还权”才可能达成“既利己又利他”的和谐状态,才可能最终取信并赢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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