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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备公民避税何如补制度漏洞
作者:暂无 来源:新京报 编辑: 时间:2005-10-9 12:34:00 点击: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举行听证会,如果这次听证能将初步拟定的1500元起征点再有所提高,就会有助于解决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人们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即中低收入者反而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65%来自工薪阶层,这样的税收格局,似乎不合乎《个人所得税法》最初的立法意图,因此,较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
征点,确实必要。
不过,在质疑工薪阶层何以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时,人们同时也提出另一个更具情感色彩的质疑:为什么高收入群体没有成为纳税主体?而这本来是《个人所得税法》最初的立法意图。值得关注的是,这个问题,是在近年来人们对整个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存在严重焦虑的背景下提出的,而在本次讨论中,舆论又自然推导出个人所得税应当“劫富济贫”的结论。
确实,现实中,高收入者有种种逃避纳税的手段。但逃避纳税并非高收入者的专利,而是一种普遍现象。有些收入较高的工薪群体,单位会通过购买保险避税;不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也只申报基本工资,其他收入以福利或以发票报销形式发放。所有这些做法,其实更适合用一个中性概念“避税”来描述。所谓避税,就是纳税人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减少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而高收入者的收入性质,就决定了他们天然具有避税优势。
高收入者中有一部分是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他们的工资大体上做到了足额纳税。另一部分高收入者,则是私人企业主。但他们的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家庭与企业不分。在任何国家,对这些企业主征税,都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但人们不应因此而看不到这些高收入者的财政贡献。目前中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流转税,而这些都征自企业,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重要税种。
在判断上述高收入者对税收的贡献时,便不能仅仅局限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许会给工薪阶层带来相对较大的负担,但它并不等于税收的全部。
其实,当人们以强烈的感情谈论高收入者逃税偷税时,恐怕更多特指那些拥有黑色收入、灰色收入者。然而,既然这些收入是灰色的、黑色的,自然不可能缴纳个人所得税。解决这个问题,靠的是制度改革,切断黑色、灰色收入流,而这与税制和征管并无多大关系。
除此之外的其他高收入群体,包括普通工薪阶层的避税行为,在道德上当然不可取,但未必属于不合法或违法行为。尤其是在名义税率和边际税率过高的情况下,这种选择似乎更有一定合理性。当然,我们更寄希望于公众恪守法治精神,以努力抵达社会秩序的理想境界。进一步说,为推进当下的财政体制转型,人们也许有必要多少容忍人们避税行为背后的那种“自私”。多年来,关于税,政府片面强调的是义务,是“纳税光荣”。一个理想的公民,可能确实会有这样的想法。但大多数公众是普通人,都会有人性的弱点。
从制度内在的平衡机制看,普通人的这种“自私”或许是建立法治财政的推动力量。人们珍惜自己的每一分钱,因此,当政府向他们征税时,他们就会与政府讨价还价,要求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是约束财政最自然、也最强有力的力量。每年一度的审计报告都会披露出不少财政违法违规现象,细究原因,从法律上和道德上片面要求人们无条件纳税,恐怕要负一定责任。
假如人们承认,纳税人有限的“自私”是无法改变的现实,那就意味着,政府应当承认,税收不是政府单方面的权力,而是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平等博弈的过程。面对纳税人的偷税、避税,与其从道德上进行谴责,不如反思税收制度漏洞。将某个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归咎于某个群体的道德水平,可能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而只会造成群体的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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