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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是最大的腐败利益

作者:刘以宾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 时间:2005-11-11 14:16:00 点击:
     在重庆市刑法学年会上,刑法学教授朱建华对“受贿”一词作了全面的阐述:居委会主任为了居委会内部事务拿了别人的红包,应算受贿;接受了别人“送来”的美女或美男的性服务,同样算受贿。他同时指出,随着我国加入《国际反腐败公约》,性贿赂写入国家法律势在必然。因为按照该公约的标准,只要接受了不该接受的利益就构成贿赂。朱教授的观点和提议极富实用价值。
> 宏观来看,马克思主义亦是相对真理,也需要不断发展,更何况我们的刑法?但真要把性贿赂的内容“发展”进刑法,估计还真不是那么容易。据说,对于仅规定财物才是贿赂,刑法学界多数人历来均认为不妥,大量的、严峻的社会现实更加证明,财物之外的贿赂亟待纳入刑法。但为何长期以来“议而不决”呢?看来,这不仅仅是我国立法效率低的问题。近若干年,也许正因为腐败者看准了现实法律的“软肋”,并对完善有关法律之慢、之难具有充分的预测,在索取腐败利益时绕开“财物”,在其它许多方面极尽情“潇洒”。据《婚姻法》修改起草小组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的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的与“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

 从现实的国情、官情、社情上看,我国恐怕应算是“性贿赂大国”了。腐败者之所以在权力寻租上乐此不疲乃至“前仆后继”,概因为巨大的利益驱动。所谓“利益”,是为索取者带来的快乐和满足;虽然快乐和满足的方式、途径不同以及有眼前和长远之别,但其核心内涵几乎没有两样。从某种意义上说,贪官通过“美人计”所获得的,是一种最大的利益:一是从腐败者内在需求看,猎色比求财、求官的动力都大。大量事实证明,“色”似乎已成腐败者第一需求、最高需求。二是行贿者成功概率最大。用美色攻破人的意志薄弱处古来有之,但面积如此之大、数量如此之多、成功概率如此之高,可谓空前绝后。三是腐败者因色而疯狂腐败的胆子最大。把“色令智昏”和“利令智昏”相比,前者“昏”的程度远远大于后者。不少贪官,居然能把几百万、上千万轻易奉送给情妇,真算得上“千金博一笑”的绝版。四是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最大。是不是可以武断地说,色情业的兴旺很大程度上是靠公费和性贿赂支撑的?当数以万计的贪官成了寡廉鲜耻的色鬼,不仅最大程度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严重败坏了整个社会风气甚至侵蚀着青少年的心灵。

 既然我国已加入《国际反腐败公约》,在“贿赂”的外延上遵从国际惯例当属顺理成章。在司法取证方面,“美人计”、“性贿赂”也许难度较大,但它不能成为不立法的理由。眼下最急迫的任务,是从理论上澄清“美人计”是否触犯法律的问题。这个需“过河”的前提目标确定了,“桥”和“船”的问题总会有办法解决。

中法网特约律师马献坤认为:
从“法无明文不定罪”的意义上讲,我们的《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怕也要因此而修改,要给“利益”加上“性快感”的内容,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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