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放扑克牌通缉令,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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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阳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 时间:2005-11-17 10:30: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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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荥阳市警方在郑州火车站,把50万副印有10多名被通缉命案逃犯头像的扑克牌,交给铁路警方,希望通过乘警和乘务员向乘客免费发放,达到发动群众协助警方捉拿逃犯的目的。(11月16日《新京报》)
显而易见,荥阳警方的设计灵感来自于美国军方为捉拿萨达姆及其军政骨干而印制的特殊扑克牌通缉令。荥阳警方此番采取创意嫁接术,将其直接引入到对一些犯罪嫌疑人的通缉悬赏中,乍看上去,的确给人形式新颖的感觉,但仔细斟酌,却不免发觉其“新锐”外表后仍有诸多大可商榷之处。
众所皆知,美军发布扑克牌通缉令是服从于战时状态这个特定背景的,它可能有一定“战时合理性”,却显然缺乏成为法理意义上的标本范例的可能。另外,按照基本的法律判断,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认定其有罪,也就是说,通缉令的针对对象,仅仅只是犯罪嫌疑人,而即便是被法律判定有罪,其也依法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这是不容含糊和僭越的。因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但必须注意的是,这一通缉发布方式是有着严肃、缜密的执行原则和相对固定的形式载体的,试想,若是代表国家公权和司法威严的通缉令可以被人为地“个性化”、“形象化”,通俗化甚至是“卡通化“,国之公器、法之公德的理性与价值要义何在?
扑克牌通缉令固然可以让受众产生一时的新鲜感,但却是以恒久的司法理性价值的放弃为代价的。扑克牌通缉令将严肃的司法问题“娱乐化”,强调的是手段和技术的经营,而忽略了对司法及其执行要义的坚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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