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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收入不如农民”所想到的
作者:刘以宾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编辑: 时间:2005-11-17 12:41:00 点击:
第一财经日报14日刊登一篇题为《司法改革任重道远,法院经费“钱景”渐明》的报道,其中有一说法:法官收入还不如农民。报道说,现在基层法院经费基本上靠地方财政,地方财政拨款的多少就直接影响法院的正常运转。湖北有的基层法院,一位法官一年“人头费”才2400元,平均每个月200元,但他们却承担着基层的大部分审判任务;广东顺德一些基层法院人均工资不足800元,连办公用纸都买不起;某法院只剩下院长办公室一部电话可正常使用,因为没经费,不仅几个月发不出工资,连基本运转都靠欠债支撑,被断水、断电是经常的事……
基层法院经费拮据到如此地步,法官收入在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中的如此状况,在当今世界大概绝无仅有。由此造成的与司法效率、司法公正有关的负面作用似不必多言,例如法官人才流失、对案件不一视同仁、乱收费、司法腐败等等。倒不是说农民就应该收入最低,更无歧视农民的含义,而是说法官收入不如农民,于情于理都难以说得过去。因为不同的职业,其社会价值不同、知识技术含量不同、对综合素质的要求不同、风险不同、从业者为达到职业要求而预先花费的学习成本不同。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一种职业的收入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其职业的市场价值和存在的社会价值。曾几何时,“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现象被广泛议论,当时的判语是所谓的“脑体倒挂”,用如今眼光看来,“倒挂”一说未必准确,因为倒挂常常包含人为因素,而拿手术刀的之所以收入比拿剃头刀的还低,是因为市场标准出了问题,而市场标准又常常被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标准所左右。至于搞原子弹的人收入太低,表面看与市场无关,根子仍是社会的价值标准的扭曲,只不过要想让其恢复正常,更多地需要国家的力量、政府的主张。
依笔者看,基层法官收入如此之低,首先不是财政有没有钱的问题,也不是法院经费渠道以及财政体制的问题,而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判断出了偏差,根子同样是主导社会价值判断的政府出了偏差。也就是说,虽然口头上谁都说法律如何神圣、法官如何重要、建设法治社会是惟一选择等等,但在骨子里,法律、司法以及法官的地位和价值,并没有理论上、舆论上说得那么神圣、那么重要。仅仅从法官队伍素质这个具体问题上看,收入水平与职业门槛、综合素质、敬业程度等等,永远会保持一种“正相关”关系。容忍基层法官的收入在社会平均线以下,实质上也是默认其素质可以在社会平均线以下。
搞面子工程、购买高级小轿车、官员出国考察、建大型体育场馆等等,样样都有钱,而且不乏“大手笔”,偏偏到了为基层法院提供经费、保证法官收入时没有了钱,岂不是咄咄怪事?无论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都是财政,虽然分级财政的具体功能有别,但财政的总体意义以及功能绝对是一样的,财政都代表政府、代表国家。看来,基层法院“钱”景的最终解决,首要的不是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谁出钱的问题,而是我们的财政以及主导财政的政府如何看待法院以及法官的价值。不解决这一“核心理念”问题,要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相互推诿,要么即使改变了资金供给渠道也无法从根本上、长远上解决问题。
当然,“地方财政拨款的多少就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和“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的现状是必须改变的。从法律的神圣性、司法的公平公正要求以及运行的内在要求上看,司法比其它任何行业、职业都需要强调统一,包括统一原则、统一程序、统一标准,仅仅从法官门槛、综合素质上看,也亟待统一。而要实现上述统一,首先是人事权、财权的上收。中国之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悬殊,地方政府施政水平不一,很多方面的差别都是客观的、可以理解,解决起来也是需要耗费时日的,而司法则不能。一个最基层最偏远的法院的法官,断的同样可能是人命官司,而所有中国人的生命价值都是一样的,对司法公正的要求都是一样的。
中法网特约律师
马献坤
认为:
在我看来,司法独立的题中之一义就应当是财务独立于政府之外,全国人大每年应当根据公检法的经费需求要国务院一次性或者分几次交出来,然后将法院的钱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支配,这样既可以解决“穷”的问题,也可以解决“不均”的问题。 当然,公务员能否耐受清贫的问题是另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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