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则消息: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2006年中国行业发展报告会上说,只有在对个人信息很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遗产税,但是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尚有困难,相关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准备开征遗产税。今年早些时候,财政部官员也曾透露,与遗产税相关的工作已经搁下来了,短期内不会再进行研究,在财政部今后着力推进的税制改革中,遗产税并不在其列。
联想到国家刚刚开始提出准备征收遗产税时大家的表现,笔者窃以为,财政部的这一决定,必然也会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是就中国目前的状况来说,究竟需不需要征收遗产税?
一:征收遗产税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刘佐曾经这样说,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用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同时完善税制。当然,还有专家曾经有发表观点,通过征收遗产税来调节贫富差距,遏止腐败,防止不劳而获等社会意义。但是实际上在中国开征遗产税,真的就能达到上述目的吗?
一直以来,遗产税一直被当作一种“富人税”。甚至还有很多人认为,就是在西方国家里遗产税也只对富人征收,但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比如美国在上世纪60年代的时候,只要超过1万美元以上就要开始征收,把这种税称作富人税的说法是不确切的。对此,也有专家出面证实遗产税旨在“调节贫富差距”,但是遗产税会不会又会像个税一样,也叫嚣着“调节贫富差距”的名号,但是实际上,工薪阶层却实实在在的成为了纳税的主体,而那些本应该多纳税的人却成了偷、漏、逃税的主体。所以我不大同意打着这个名号,还不如换做一个更为现实的名目。
遗产税不是仅仅指向某个人,也不是仅仅指向某一群人。他的征收更为确切和实在的意义应该是他对社会的作用,更明确的说就是增加税收来源,充足国库,便于国家的再分配。从这个基础上达到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目的。因此,遗产税不会是针对个别人来征收的,主要还是针对整个社会。所以,它绝对不是一个富人税。
当然,在这个目的的影响下,我们期待遗产税的征收还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说反腐,一方面遗产税直接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另一方面遗产税大大增加了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情况只是我们理想化了的公式,事实上,这两者要能达到这种效果,就必须存在两个前提,那就是官员的所有财产都应该是透明的,只有在透明后才能知道应该有多少财产必须上缴、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从严征收。但是,在现实当中,官员的收入根本无法透明起来,现在的财产登记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一些正常的收入尚且不能登记并公布于众,何况是大量违法所得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其实理论上成立的东西,往往在现实中起不到预期的作用,或者可能根本发挥不了作用,甚至适得其反。所以想借此搭个顺风车还是比较困难的事情。
遗产税法还未出台,却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绝大部分国民的关注,甚至令许多老百姓惴惴不安。我国刚刚提出预案时就有人忙不迭的就名下的资产转移到刚刚出生的孩子身上。而在国外却常常有巨富对公益慈善事业一掷万金。“巨大的遗产对继承人不是幸福,反可能萌发奢侈和懒惰”,但是我们不能用这句话来说服我们的人民,我们要讲的是那些获得和拥有更多财富的人其实是消耗了更多国家资源的人,他们占用了更多的资源,所以就要用更多的资本来回报社会,而这就是金钱。在这一点上,就算那些“好好先生”、“大慈善家”也要承认这一点。其实,在国外的那些对公益慈善事业一掷万金的巨富们的背后还是有相关的税法来支撑的,即使他们不这么用钱去挣美名,法律也会采取措施对他死亡后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财富越多的留给后人的份额将越少。但是我们还是要让人民明理,那就是个人财富的积聚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帮助,社会所赋予的个人财富应由个人回归给社会。
二:其他地区准备不再开征遗产税,是否能成为我们国家不开征遗产税的理由?
其实这个观点提出来,大家就心知肚明。但是有一则报道上这样说:“香港立法会通过法案,决定从明年起取消遗产税。有观点说,取消或减征遗产税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个趋势。除香港将于明年取消遗产税外,美国也打算在2010年取消遗产税。”他要是不这么说,我倒是还算明白,但他这样一说,我反而糊涂了,难道我们国家制订法律不是看法律本身创建是不是有利于调整社会上出现的矛盾,不是看适不适应国情,而是要看别的国家或地区有还是没有,要看他们是不是要取消了我们就没有制订的必要?那要按照这样的理论,岂不是人家有,我们也要有?那样的话,遗产税可是能追溯到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况且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难道就只看香港和美国准备不征了,我们就不征?
据我了解香港立法会决定取消遗产税,除了要消除因为征收和执行该税项所引致的不公平和障碍外,另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取消遗产税,进一步促进香港成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而在美国遗产税也是一波三折。1797年、1862年和1898年的三次开征都仅仅是为了筹措战争经费。而目前美国联邦遗产税的基本框架是由1976年的《税收改革法》在1998年提高到62.5万美元,并将逐步提高。直至2006年达到100万美元。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则是遗产净值。美国目前基于四种原因想取消遗产税,即就财政收入角度看,遗产税属于小税种;就社会公平的角度看,遗产税难于实现既定的公平目标;就经济效率角度看对投资、工作和储蓄积极性的打击;就税制本身看,遗产税是美国税制最复杂的部分之一。意料之外的是,美国最有钱120位富翁竟然主动上书国会请愿,要求继续征收遗产税,他们认为这将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减少了政府对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的投入!这些富人包括:金融大鳄索罗斯、世界第四富投资家巴菲特以及美国首富微软总裁比尔盖茨。但是我想,美国究竟是选择继续征收遗产税还是撤消遗产税都还是别人家里的事,只是这件事情说出来给我们很大的触动。我们的富翁们或多或少的需要这么点社会责任感。
但话说回来,其他国家有还是没有设遗产税,不是我们国家开不开设遗产税的理由。我们国家开征还是不开征遗产税都是基于他对国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有多大,权衡利弊,在有创建遗产税的基础上进行创建。毕竟我们国家和其他的国家比起来国情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能相提并论。而且就目前我们国家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医改算不上成功的背景下,提高国家的再分配能力,保障那些下岗、失业,甚至更加需要社会进行救济的群众才是国家目前不得不考虑的。所以不要用仅有的两个例子来作为不开征遗产税的理由,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的大前提下,以及事实求是的态度上,他都未免太过牵强。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实际作用有几成?
我既不是什么专家,也不是什么学者,自然也不会妄论遗产税是应该开征还是不应该开征,但是我想就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说,还是征收会比较好,问题只是时间上的早晚而已。
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没有那么多的资本来打一场没有准备的战斗,不是所有的改革都要付出迂回的代价,所以,“探路”的过程我们要走的实在,走的塌实。
平心而论,从理论上来讲,遗产税本身就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税种。在社会伦理标准、收入分配公平等角度,固然有充分的理由来要求政府开征。但是就经济效率的角度,遗产税对纳税人的工作、储蓄和投资的阻碍作用,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从实际操作看,完满地开征遗产税绝非易事,在这一点上,美国尚且如此,我国又当如何呢?我当然不是涨别人的锐气,灭自己的威风,但是我国对遗产税甄别能力确实还十分有限,况且现有的税收征管能力不足以完满开征遗产税,所以尽管我们呼唤,还是不宜操之过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