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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的“免死牌”?

作者:胡杨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编辑: 时间:2005-11-21 10:15:00 点击:
   11月18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高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高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1月20日《珠江晚报》)。

 当前,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处罚力度要远远大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前者可以罚致“极刑”,而后者的规定则是:“……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对两个罪的量刑反差如此之大,会不会有人趁机钻法律的空子。笔者拙见,恐怕也是会有的。

 如经法院公开审理查明:高勇在1996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副主任、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办主任职务之便,共收受、索要他人贿赂财物共计价值955.4万余元。此外,高勇尚有价值666.5万余元的财产来源不明。试问,如果高勇的这666.5万余元的财产也是受贿得来的,高勇还会被判死缓?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其财产或支出超出其合法来源时,如态度积极,讲明其超出部分是贪污所得或受贿所得的,数额超过10万元的,就有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极刑;如果态度恶劣,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拒不讲明财产来源的,即使他有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难以查清的犯罪所得,其最高刑罚也就只有5年有期徒刑。无怪乎有人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称为贪官的“免死牌”呢。

 在当前公布的腐败案件中,有相当多的腐败分子不约而同地患了“健忘症”,对贪污受贿的不义之财“想不起来、说不明白”,最终戴上一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这个罪名好像一个筐,将腐败所得分出一块装起,使得其他犯罪的量刑相应减轻。即使数罪并罚,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没有多少分量,实际上成了腐败者“避罪港湾”,无法及时有效地打击腐败。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在一系列廉政规章制度颁布之后,我们至今仍然没有专门机构和法定程序对各级党政官员及其家庭的真实收入情况进行调查。这也就难怪,为什么我们看不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独立发挥作用,而贪官们也总是在其他严重罪行被揭露之后,才被发现他们原来聚敛了如此多的财富。

 人民群众希望的和法律所要求的,是除恶务尽。既然是非法所得,司法机关就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侦查,尽量查清是通过何种非法方式取得的。如果能够查清非法所得是以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的,应当按照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放纵贪官,也不能放纵行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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