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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为善心保驾护航

作者:张祖舜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11-24 12:41:00 点击:

   在21日闭幕的中华慈善大会上,国内专家纷纷呼吁慈善立法,并向全国人大、国务院申请立项。同时,民政部门已经翻译、整理了国内外40多个国家有关慈善工作的法律,形成了一个69页的关于慈善立法的大致框架。(《新京报》2005年11月22日)

    慈善是一项惠及民生的“阳光”事业。我国慈善事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制约因素就是慈善法制欠完备,这也许是专家们呼吁立法的个中原因。

 我们知道,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有着现实的依据,那么,慈善立法的现实依据在哪里呢?这要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状况来找答案。从总体上看,我国慈善公益机构发展缓慢,缺乏足够的社会公信力;慈善组织的活动缺乏法律规范;慈善捐赠减免税制度不够完善以及慈善事业的进入、监管、退出等法律框架尚未形成,这些法制上的“瓶颈”制约着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从法制上统一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而专家们的呼吁正传递出这样的信息:我国慈善事业要继续发展壮大就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断创新符合国情的慈善新机制。

 我国具有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但企业、公众热心参与慈善捐赠的却不是很多。据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中超过90%的企业从没参与过捐赠。我国企业家为何吝啬于捐款做慈善事业?这虽然与某些企业家缺乏社会责任感有关,一个更主要的原因是慈善立法缺位使得企业家们不愿意做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公益事业捐赠、公益活动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但这些捐赠减免税制度还不够完善,尤其是企业捐赠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使得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同时以实物捐赠、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却不享有税收优惠,这些政策规定,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需要在制度上予以完善,从税收角度鼓励企业捐赠,激发企业家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热情。

 而从善款使用来看,善款使用的不规范和不透明,也是阻碍人们做慈善事业的原因之一。捐赠者捐出善款都有特定目的,表达特定的善心,都希望能百分百地用到受助对象身上,如果被挪作他用,无疑会令“善心”变“伤心”,挫伤了捐赠者的积极性。公开善款去向,接受捐赠者、公众的监督,从法律的角度制定规范性、透明性的善款运作程序,才能确保“善心”不被挪用,把善款真正交到老百姓手里。

 从立法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在性质定位、慈善事业运作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系统的法规政策规范。比如没有给慈善组织一个真正独立的法人地位,没有使它真正按照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律,真正依靠自己的公信力来发展慈善事业,甚至有些慈善组织过分依政府而成了“二政府”,难以发挥慈善组织应有的作用,这无疑是受制于法制的不健全。由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推进慈善立法,用法律来调整政府、慈善组织、捐赠者、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使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尤其是要用法的规范性来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从募捐资格、筹资行为、资金筹集到资金投向等方面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并接受来自审计、舆论、社会的监督。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慈善事业获得健全而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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