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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如何确保不被“黑”

作者:马龙生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 时间:2005-11-3 13:10:00 点击: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检察机关在2005年底前将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据新华社11月1日电)

  建立行贿犯罪查询系统的积极意义,不用笔者赘述。但是根据以往“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的经验,如何保证这套系统不受干扰、准确方便地为人所用,则更令人担扰。毕竟,查询系统是科技和信息的产物,但是科技再先进,信息再丰富,也是由人来发布和管理的,如果不能排除人的干扰,这件好事就有可能被做成一锅“夹生饭”。解决之道,笔者认为必须过好“程序关”与“技术关”。

  程序关。其一,录入范围。据报道称,查询内容范围,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的犯罪。不难看出,这样的规定,只是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现实操作中,一些应该录入的内容,因受到人为干扰,有意无意地被“遗漏”而没有录入的现象,恐怕难以完全避免。如果检察院没有一套结案后的自动生成录入程序,而依靠人工的“选择性录入”,其中出现猫腻儿可能性就非常大;其二,信息的详细程度。这套系统名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顾名思义应为行贿者所建立。但是有行贿必有受贿,二者同为犯罪,就不应该为“受贿者讳”。而如果系统披露信息过于简单,不透露向谁行贿,其价值必然大打折扣;其三,信息增减。系统披露信息,不可能只增不减。哪些内容、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撤下,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合法的程序,披露腐败信息的查询系统,同样也会滋生腐败。

  技术关。最基本的是该套系统发布后,恨之入骨者不会少,蓄意破坏、攻击的黑客高手,会令系统的管理者防不胜防。如何在技术上解决防止攻击,确保系统万无一失,同样是一项很大的挑战。

  确保“行贿黑名单”本身不被“黑”,其发布者就应该将自己的工作程序置于阳光之下,从解决人为干扰可能产生“不实、不全、不便”等问题入手,从根本上实现此举的本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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