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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制度不对称

作者:晓 宇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 时间:2005-11-8 12:31:00 点击:
 近段以来,频繁地遭遇“见义勇为”,然而,不是增加了多少道义光辉的佐证,反倒是徒添许多现实的艰难。

  我们这个社会,向来提倡见义勇为。这不仅是一种惯性的行为模式,而且是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纵然结果否定了行为,我们仍然没有办法在思维上以“见义不为”否定“见义勇为”。理由与结果的不对称似乎逼着我们只能跟歹徒协商:你抢劫已经犯法了,我见义勇为也可能要犯法,大家都不容易,不必以命相搏吧!听来是个黑色幽默,但现实好像山穷水尽,别无他法。

  但凡见义勇为,必有两怕:一怕行为不能认定,二怕代价无法承受。现实中,见义勇为往往脱不出这两种遭际,当一种行为的结果无法与其道义的高蹈相称,那么我们就不能不问:到底是行为出了问题,还是理想出了问题。

  我们从来都不缺乏见义勇为的先例,援引这些先例,却并不能为现实的困境找到合理性。

  我们读着欧阳海、戴碧蓉、赖宁的故事长大,我国的宪法也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要是为了国家、人民的财产与利益,见义勇为并不难认定。但是,在我们现今的这个时代,利益趋于多元,见义勇为可能并不单纯地指向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位公民在将小偷驱赶出家门后,再去抓小偷,已经属于见义勇为的层面了。但这时,他却因被小偷刺伤而被迫将小偷刺死,那么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难题就出现了。试想,如果这位公民是为了维护公有财产而有此举,他的见义勇为是不难认定的。而刺死小偷虽属是否“正当防卫”的范畴,但如果是在“国有财产”的名义下,防卫之因似乎因为更崇高而不被质疑。在认定的不对称层面,为着不同利益表现的见义勇为在产生不同的结果之后,使见义勇为的认定产生了不对称性。

  上述这位公民,他叫陈瑞,居住在常德澧县澧阳镇。刺死歹徒后,经公安机关协调,他给死者家属赔了9000元。

  同时,在市场化与商业化的进程中,政府对见义勇为的代价的承担也呈现某种庸俗化。因为见义勇为的直接受益者的多种利益指向,政府不再一力承担见义勇为的成本,而直接受益者与代价付出者往往又没有能力承担这个成本。于是英雄流血必然流泪,这是见义勇为的又一制度不对称。望城县34岁的王晓春在邻居遇歹徒持刀抢劫时上前与歹徒搏斗,却被捅伤,住进医院后无钱治疗,还是望城县委一位领导了解情况后,他才领到一万元救助款。

  见义勇为,本不是公民的责任,但它的存在,却有着必然的意义,而不仅仅是道德的高标。在我们目前的治安情况之下,见义勇为虽可能付出无法预期的代价,但有着见义勇为的社会所避免付出的代价,肯定要大于见义勇为付出的代价。但见义勇为的尴尬恰恰在于:社会有可能将本应由全社会承担的代价转嫁到了见义勇为者身上。

  这是见义勇为中一个根本的不对称,在道义的名义下,整个社会有可能诱民于罪、诱民于死。见义勇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公民对政府公权力的救济,如果政府公权力不能加强对公民本身权利的保护,不能在事后对见义勇为进行合理的救济,那么见义勇为的正面逻辑还真不如“你有狼牙棒,我有天灵盖”的逻辑有效。

  “被罪犯刺死”或者“刺死罪犯”,这都不是必然的选择,我们每一个人都有遇险的时候,见义勇为能为我们支撑起一个强大的心理背景,也使我们在遇险时具备更多的选择的可能。使见义能为的手段更为合理,使见义勇为这一社会的补充救济手段在我们这个社会的存在更趋于合理,是我们在将来遇险时可以作出多种选择的前提。

  见义勇为,不是这一行为不合理,而是它被不合理地对待,这个不合理被单纯道义的拔高合理地回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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