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透露,国资委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力争在修改完善后尽早出台实施。他强调指出,要认真落实资产损失责任,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要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较长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存在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晰、监督不到位的现象,造成了管理不善、效益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国资委抓紧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期从决策、管理、履行职责、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入手,建立起对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应当看到,在现有条件下,以及在今后一段时间,在国有企业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远非易事。这不但由于一些企业的资产损失具有复杂的历史背景,难以区分个人责任还是体制机制因素,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而且还由于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国企管理者仍然主要来自于行政部门而非职业经理人市场,他们同时保留着行政官员的身份。转型时期的这种比较特殊的人力资源结构,使得国有企业难以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办法,对管理者进行激励、约束、监督与追究。
有经济学家曾提出“国有企业制度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即国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传统上由政府官员评价,但后者既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占有经营收入,企业的经营业绩不是他们“事业心”的体现,因此无法保证他们对前者的评价是公正的,无法阻止他们重用庸才,打击人才;而国企负责人的“命运”被掌握在上级部门官员手中,这就形成了他们对后者的依附感,以及对行政体系的归属感,决定了他们不会像真正的企业家那样,把经营企业作为自己的终身事业。这个“不可能定理”是否成立暂且不论,但其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却颇有启发价值,仿照这个思路,我们也可以探讨,在国企负责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的条件下,在国企中建立科学有效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到底是“不可能”还是“可能”?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无论是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还是认定企业资产损失的责任,都有一套完整的考评体系,包括企业负责人从职业经理人市场聘任,董事会主要由专业人士构成,以每季度的硬指标公开、透明地对职业经理人做出评估,以决定其去留,等等。如果说,由政府部门的官员对同样具有行政官员身份的国企负责人进行业绩评价,存在着某种“不可能”的话,那么,由政府部门的官员对这些国企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也应当存在着某种“不可能”。这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测,也在许多国企的实践中得到了印证。
要把这种“不可能”变成“可能”,基本方向只能是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花大力气在国企负责人中培养一支依附和归属于市场的职业经理人队伍,逐步做到由国企自己和市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则,来“主持”对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评价,以及对其资产损失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