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这是日前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关于下井带班制度联合发文的内容。(11月6日新华社电)
矿难不止,矿井下屈死的冤魂不断地增加。现在,治理矿难的手段又出“新招”,这一回,领导者要与普通矿工同下同上,一起出生入死。这样的“下井带班制”,带给我一种难言的苦涩。
矿难不是天灾,是人祸。这样的人祸何以产生,已经是前人之述备矣的话题。谁都明白,在暴利的驱使下,那些有着“死得起伤不起,预防成本高,死亡成本低”思维的黑心矿主与腐败官员,为可怜的矿工们掘下了一座座可怕的坟墓。而没有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管理,也就根本不能堵住矿难频发的“黑洞”。
现在,让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与矿工们一同下井,这显然也不是什么治理矿难的制度创新。因为这些下井的领导者,他们要做的或者能做的,只不过是一些检查巡视、管理指挥的工作。而过去之所以发生矿难,并不是这样的井下巡视指挥工作没有人做,或者做得不好。
那么为什么对扼制矿难没有任何实在的意义的“下井带班制”还要推出呢?在我看来,之所以让这些领导者下井,只不过是让他们依托一种所谓尊者的身份,去与矿工一起“地狱走一遭”,来凸显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吧。同进同出,同生同死,这难道不正是中国旧式的忠义伦理道德思维下的一种最简单的“发狠式”的管理思维吗?殊不知,重视安全,关键还是要靠可行的制度。
遗憾的是,这种“发狠式”的管理果如其然,最终的结果不过是为可能发生的矿难多增加几个井下的亡魂而已。当然,这样的亡魂,却可能是某些利益集团为了获得更大利益不得不推出的“牺牲品”。其实,在今天的社会,我们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更应该强调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平等。“殉葬模式”的管理思维,难道不正说明当前还存在漠视生命价值的现象吗?
每一条生命,对他的家庭和亲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每一个生命的逝去,都会上演一幕人间家庭的悲剧!所以,“下井带班制”给我带来一种极为不好的感觉。因为在我眼中,包括那些下井的领导者在内,谁都不应该成为矿难的牺牲品。而对那些矿井下的冤魂来说,他们也不需要来自殉葬者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