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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保护人权的最后屏障

作者:周虎城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 时间:2005-11-9 11:21:00 点击:
    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亮相了。这份建议稿在许多方面对现行法进行了修改,有专家将其评价为一部“人权保障法”。建议稿在红头文件违法、精神损害赔偿、抽象行政行为等六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计划。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当时,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还没有提升到宪法高度,更多的是强调个人义务的履行和国家权力的运行通畅,也就是“弱私权,强公权”,而不是“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当然,不可否认,该法实施10年以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公权力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然而,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国家赔偿法》本身的缺陷,尤其是一些程序的设计使得个人权利无法主张,导致了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以致于10年来,国家赔偿常常是“口惠而实不至”。不但获赔困难,即使获赔了,赔偿金额也非常低。比如从程序上讲,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实际上是让有侵害行为的公权力机关“既踢假球又吹黑哨”,其结果如何可想而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先生曾就此批评:“很少有一部法律在颁布时受到众多瞩目,而在实施中却收效甚微。” 

    此次修改,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国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可以看作是使下位法符合上位法要求的典型范例,而“宪法司法化”正是一个法治国家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的题中之义。之所以有《国家赔偿法》,前提就是公权力侵害了公民的私权利,而这个法律实际上就成了救济手段,所保障的是“迟来的公正”。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国家赔偿法》就是国家保护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公民获取正义的最后手段。在面临公权力机关的侵犯时,个人的力量实在微不足道,他们所能仰仗的,无非是两种方式:一种是信访救济,一种是司法救济。而信访救济最终还是得落实到司法救济上。何况,以更高一级的公权力干预为准绳,以“清官纠偏”为常态,是人治的回归,绝非法治的福音。 

    高扬人权精神,把尊重人权的理念写进法律,这是对公民的尊重,也是对国家以及公权力的尊重。公民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使国家拥有了公权力,实际上就是和国家签订了保护自己正当权利的契约。国家的强盛,不在公权力的强盛,而在于公民个人的强盛,所谓民强国富,民富国强是也。 

    自然,把人权的精神贯穿到法律中去,只是第一步罢了;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头,把人权精神贯穿到“依法行政”的实际工作中,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谁愿意老是来寻找“迟来的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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