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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反腐败公约》与立法保护“吹哨人”

作者:展江 来源:新京报 编辑: 时间:2005-11-9 14:34:00 点击:
    《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签约国就保护举报人问题调整国内的司法体系,对我们的立法机关来说,为保护“吹哨人”专门立法,恐怕是势在必行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刚批准的联合国大会2003年《反腐败公约》中,第33条是专为保护举报人而制定的,其内容为:“每个缔约国应该考虑将适当的法令结合进国内的司法体系,以保护任何这样的个人:此人出于良善信念和基于充分理由而向能力当局举报任何有关与本公约一致的公认侵犯的事实。”

  在国内的一些腐败案件举报人,有时常会遭受腐败分子的打击报复,举报河北程维高腐败案的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举报慕绥新、马向东腐败案的沈阳离休干部周伟曾分别被劳教二年。其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在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由于这些国家纷纷采取立法行动,情况才明显改观。因此它们的经验教训值得参鉴。

  在西方,举报人被称为“吹哨人”,指的是向人们报告不法行为的组织或是有权采取纠正行为的实体中的雇员、前雇员或成员。不法行为一般是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违犯,包括欺诈、侵犯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腐败等,它直接威胁到公众利益。例如,杰夫里·威甘德由于在“大烟草”丑闻中的角色,而成为美国的一位家喻户晓的“吹哨人”,他揭发了公司经理人们明知香烟会让人上瘾,仍然给香烟添加致癌成分。“吹哨人”以企业雇员居多,但也经常是政府机构雇员。

  研究表明,引发吹哨行为的不仅仅是导致公众利益严重受损的公司、政府的不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个案,任何不法行为都有可能开启吹哨过程。最常见的“吹哨人”类型为内部“吹哨人”,他们向所在公司或机关的其他雇员或上司举报不法行为。与之相对的是向外人或实体举报不法行为的外部“吹哨人”。在美国,“吹哨人”向律师、媒体、执法部门和监察机构,或者向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举报。如果这种披露受到法律的特别禁止,或根据行政命令出于国防需要被要求保密,“吹哨人”的举报可能构成叛国罪。

  人们对吹哨行为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吹哨人”是追求公众利益和组织性问责的无私殉道者,有人则把他们看成沽名钓誉者。另一方面,对“吹哨人”的迫害,在世界许多地方都成为严重问题。

  尽管根据禁止报复雇员法,“吹哨人”经常受到保护,但仍然发生了许多惩罚吹哨行为的事件。有鉴于此,许多私人组织成立了“吹哨人”法律保护基金会或支援团体来帮助“吹哨人”。英国的一个此类组织名为“公众关切在行动”。

  对“吹哨人”的法律保护因国家而异。在英国,《1998年公众利益披露法》提供了针对那些以披露信息,来揭发不当行为之类问题的个人的法律保护框架。它保护“吹哨人”免于受害和被解雇。在美国,法律保护因吹哨行为的主题和案件发生的州而异。联邦雇员受益于《“吹哨人”保护法》和《不虞恐惧法》,《军队“吹哨人”保护法》保护军人与任何国会议员通讯的权利。美国《“吹哨人”保护法》在42个州适用。目前,拉美等许多国家希望“政府问责项目”帮助它们起草本国的“吹哨人”保护法。

  从西方各国知名的“吹哨人”的行为中不难发现,他们往往引发重大舆论监督案例。前美国国务院分析员丹尼尔·埃尔斯伯格,1971年向《纽约时报》等媒体提供了后来众所周知的“五角大楼文件”。真实身份在2005年曝光的“深喉”,前联邦调查局副局长费尔特是《华盛顿邮报》1972年“水门事件”报道获得成功的关键人物之一。1994年,美国第三大烟草公司布朗与威廉森烟草公司不久前被解雇的研发部副总经理、生化学家杰夫里·威甘德,向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60分钟》节目披露,该烟草公司刻意对消费者隐瞒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

  2002年,《时代》周刊史无前例地将3名女性“吹哨人”评为年度风云人物,她们是世通公司的内部审计师辛西娅·库珀、安然公司的副总裁莎朗·沃特金斯和联邦调查局特工科琳·罗利,前二人揭发了所在公司的财务丑闻,后者曝露了联邦调查局对“9·11”事件的迟钝反应。

  2004年,美军在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事件东窗事发,向美军司令部举报的内部“吹哨人”,是一位名叫约瑟夫·达比的宪兵。

  在其他国家,近年也有若干起轰动性的吹哨行为。凯瑟琳·冈恩是英国情报机构“政府通讯总部”的译员,2003年,她向《观察家报》披露了关于美国和英国在进攻伊拉克之前的非法活动的绝密信息。她然后遭到解雇,并被政府根据《官方机密法》起诉。在国内外的巨大压力下,政府最终撤诉。

  荷兰人保罗·范·比特南在担任欧洲委员会助理审计官期间,于1998年揭发了欧洲议会议员的腐败行为,导致以欧盟主席雅克·桑特(卢森堡前首相)为首的整个委员会成员在1999年辞职。他被美国《读者文摘》杂志和澳大利亚广播委员会评为“年度欧洲人物”。比特南后来组建的、致力于全欧洲反腐败的欧洲透明党,在2004年欧洲议会选举中获得两个议席,他本人当选为议员。

  《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签约国就保护举报人问题调整国内的司法体系,对我们的立法机关来说,为保护“吹哨人”专门立法,恐怕是势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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