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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证"岂能变成"逃税证"

作者:赵志疆 来源:新华网 编辑: 时间:2005-12-12 10:12:00 点击:
    在江苏省镇江市最高档的阳光世纪花园拥有别墅、进出开着豪华私家车、实际身价已超过千万,但就是这样的大老板,还想方设法将自己还原进下岗工人的队伍,以领取一张“再就业优惠证”,目的只是为了避税。仅润州分局今年已经遇到了近百位这样的个体工商户。(2005年12月11日 海峡都市报)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凭证,体现出了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爱。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下岗证”变成“逃税证”的事情却在各地都时有发生,这不仅搅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短时间内,如此多的私营老板纷纷要求注销原有营业执照,重新开户或办理,其中的真实性难免令人怀疑。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资格审核的主要凭证。但是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多、流动性大以及就业不固定等原因,基层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很难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只要拿到了“再就业优惠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就只能同意办理减免税手续,但是持证者的真实具体背景却很难掌握。这就造成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与审核脱节,使“下岗证”变成“逃税证”成为了可能。

 因此笔者认为,要杜绝此类现象,首先就要加强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严把“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关,加大对违规使用、骗取税收优惠者的打击力度。

 有人提出“谁说千万富翁就不能是下岗职工了,人家这是在合法避税。”对于这种论调,笔者实难苟同。千万富翁也可能曾经是下岗职工,但是此时此刻的他们已经不再需要政府的帮扶,也就不应该继续享有这样的优惠。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有关减免税期限的规定,实行免税总额控制制度。对下岗自主创业人员规定一定金额的免税额,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即缩短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商户的免税期,而对一些规模较小、生存能力较弱的则给予长期免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和扶持弱势群体的原则,不至于使“再就业优惠证”陷入帮富不帮贫的尴尬境遇。

 国家制定再就业优惠政策是从2002年开始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早在2001年5月1日就已经颁布实施,因此其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约束借助“再就业优惠证”逃税的行为。这也就使得虽然类似逃税之举愈演愈烈,但是相关部门却苦无对策,难以做到防微杜渐。为了摆脱这种困境,“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必要针对类似现象做出相应调整,为打击骗取税收优惠等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国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是为了调动广大下岗职工自主创业的积极性,而不是为了给少数别有用心的经营者提供所谓的“合法避税”凭证。无论任何时候,“下岗证”都不能变成“逃税证”。千万富翁争当下岗职工虽然只是极端个案,但它暴露出了“再就业优惠证”正在被滥用这样一个严峻的社会现实,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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