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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三大亮点

作者:谢茂明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5-12-2 12:57:00 点击:

    前不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0号国务院令,发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笔者以为,该《条例》有三大亮点:

 第一,免费防疫与财政补偿制度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对重大疫情实行免费免疫接种,并对扑杀、销毁的畜禽给予合理补偿,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对那些养殖户来说,无异于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也给地方政府放胆“杀鸡”以及销毁病死牲畜撑了腰。

 在禽流感袭击以前,对于重大动物疫情防止没有什么具体规定。发生重大疫情,多数养殖户处于恐慌中。因为,他们不知道政府有不有补偿以及补多少,担心疫情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前几年,有一个地方出现牲畜口滴疫。当地政府承诺说,打杀掩埋一头耕牛补偿500元。前一批杀牛户当地政府按照这个承诺兑现了,后一批杀牛户却没有兑现,而是解释为:“帮助解决购买耕田机贷款500元”。有的农民便私自宰杀耕牛,将牛肉偷运到市场上去卖。禽流感袭来后,温家宝总理明确表态,疫区禽只损失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责。可以说,温总理的表态,意义重大。因为,老百姓不会因为担心扑杀禽只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也就没必要将患病的禽只偷着拿出去卖钱。这为防堵禽流感进一步蔓延,预防人感染禽流感创造了条件。

 第二,程序严密,易于操作

  《条例》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的每一个细节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发现疫情必须及时上报;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报告的内容以及应急处理的每一个步骤都做了明确规定。

 法规规定得越细,越有利于人们操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这类事情,应当规定得细一些。因为,绝大多数人对动物疫情知之不多,防疫知识有限。尤其是负有组织领导防疫工作的领导干部更是不懂业务。《条例》规定得越细,越有利于人们依法防疫。

 第三,责任明确,有利落实 

  《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二是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三是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四是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五是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六是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每一次重大疫情,既是天灾,也是人祸。但是,在对失职人员的处理上,差异较大。同类型事件,纵向比较,处理各不相同;横向比较,更是没有可比性。一般来说,这类事情的处理可大可小,无规律可循。其后果是,一些负有防疫责任的工作人员对自己肩上的责任并不明晰,要么看不清后果,要么存在侥幸心理,尤其当某些领导对处理的态度不明朗后,追究责任更难,客观上又会促使一些人在防疫工作中失职。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十分明确,不仅对失职人员的处理上有法可依,而且,也可以促使相关人员明确责任,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用法治手段来治理重大动物疫情中的人祸。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逃。预防重大动物疫情,首先需要预防的是人祸。人祸预防住了,重大动物疫情要么就蔓延不了,要么其损失将被降至最低限度。

  《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条例》是一个务实的条例,但是,要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将其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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